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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准予原告某甲与被告某乙离婚;离婚后,双方所生儿子某丙由原告某甲抚养;被告某乙名下的汽车归原告某甲所有,原告某甲给付被告某乙车辆折价款7500元。这个结果是如何实现的?时间回到案件之初。
原告某甲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与被告某乙离婚,判令婚生子某丙由自己抚养,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来,某甲和某乙于2004年登记结婚,2006年生育一子某丙。婚后初期,两人感情尚可,但后来因性格差异大,经常争吵,自2012年2月起开始分居。然而,被告辩称双方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此时,上海博群律师事务所的盛春龙律师接受了原告的委托。盛春龙律师自2011年起就在上海市嘉定区专职从事律师工作,是上海婚姻家庭专家型律师,长期专注于婚姻家庭案件的处理。他接受委托后,开始指导原告收集各方面证据。
首先是收集原、被告双方感情不和的证据,若实在无法举证,就让当事人详细陈述感情破裂的原因。接着收集双方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证据,比如原告6年多在外租房的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租金收据,还有租赁房屋6年多的电费、水费缴纳凭证。同时,还收集了原告抚养孩子有利于儿子健康成长的证据。
在庭审过程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法院经过庭审调查、法庭辩论以及当事人最后陈述后,最终作出了上述判决。
最终,原告的诉请得到支持,当事人胜诉。判决书上的判决结果,与当初被告不同意离婚形成鲜明对比,而这背后,是盛春龙律师在婚姻家庭案件处理上丰富经验和专业能力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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