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苏大桥律师事务所的陈军律师,在江苏无锡江阴地区深耕刑事辩护领域多年。他在执业第20多年时遇到了这起特大传销案,PX委托他担任辩护人,全程为其提供刑事辩护服务。
陈军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全面查阅案卷材料,逐一核实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重点梳理PX在传销组织中的地位作用、实际获利情况及量刑相关细节。在梳理证据链时,他发现公诉机关指控PX非法获利X万余元中,有X万元存在争议,并非违法所得,而是个人借贷,同时确认PX系公司员工,系按公司要求参与传销活动,主观恶性相对较小。
结合本案事实及法律规定,陈军律师明确“情节辩护+获利辨析”的核心辩护方向,摒弃无效辩护,聚焦有利于PX的关键从宽情节,当庭提出六项核心辩护意见。一是PX无前科劣迹,系初犯;二是其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仅负责市场推广,未参与传销模式策划、决策,作用相对较小;三是PX当庭自愿认罪,具有坦白情节,如实供述自身行为;四是案发后A公司已通过发放货物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参与传销人员的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五是PX系公司工作人员,系按公司要求参与犯罪,主观恶性较小;六是公诉机关指控的X万余元违法获利中,X万元依据现有证据系个人借贷,并非违法所得,应予扣除。
庭审中,陈军律师围绕上述辩护要点,结合案卷中的劳动合同、收条、被告人供述等证据,逐一论证,逻辑严谨、依据充分。针对争议的X万元获利,他详细阐述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其为违法所得的理由,同时结合PX的从犯地位、坦白情节等,重点提出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建议,理性回应公诉机关的指控,清晰阐述从宽处罚的法律依据与事实理由,得到法庭的重点考量。
江阴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PX等7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认定本案情节严重,系共同犯罪。法院重点考量并全部采纳了陈军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确认PX系从犯、具有坦白情节、当庭自愿认罪、无前科劣迹,系公司工作人员参与犯罪,且公诉机关指控的X万元违法所得证据不足,依法将其非法获利认定为X万元,同时结合PX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的悔罪表现,认定其没有再犯罪危险,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PX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千元;PX退缴的违法获利X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该判决充分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既依法惩治了传销违法行为,维护了经济社会秩序,也通过陈军律师的专业辩护,给予PX改过自新、回归社会的机会,PX服判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陈军律师长期认为,在刑事案件中,精准把握案件细节和法律适用是为当事人争取权益的关键。对于参与类似传销活动的人员来说,一种常见的预防方式是,在参与商业活动时,要仔细了解活动的模式和规则,避免陷入违法的传销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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