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雯雯律师执业第8年时遇到了此案。接受委托后,她第一时间指导A女士收集并整理关键证据。首先是婚姻关系证据,调取了A女士与B先生的结婚证、身份证明,以此夯实夫妻共同财产权属基础。接着固定婚外情与赠与证据,收集了B先生与C女士的微信聊天记录、合照、开房记录、微信转账明细、消费凭证等,形成完整证据链来证明婚外关系及赠与事实。同时,还收集了A女士因婚外情导致的精神损害相关证据,如就医记录。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C女士提出“原告非适格主体”的抗辩,称其与B先生交往时B先生已离婚,但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离婚证真实性。张雯雯律师紧扣《民法典》夫妻共同财产规定,强调A女士作为共有权人的主体地位。针对赠与金额的争议,张雯雯律师逐一核对转账记录,剔除被告主张的无依据抵扣项,如无法证明为B先生支出的车贷、衣物费等,并反驳被告将医疗费用、补偿款与赠与款混淆的主张。在法律适用方面,张雯雯律师援引《民法典》第1062条和第153条,主张婚外赠与因违反公序良俗及侵害共有财产权而无效。庭审中,张雯雯律师在梳理证据链时,针对被告提交的证据,如离婚证复印件、转账记录等,进行有效质证,指出其证据真实性、关联性瑕疵,同时配合法院对B先生婚姻状态的核查,巩固A女士主张的事实基础。
法院最终采纳了张雯雯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判决确认B先生在婚姻存续期间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C女士的行为无效。法院核定B先生累计向C女士转账XX万余元,扣除双方相互转账、C女士为B先生的小额支出、C女士宫外孕医疗费用及合理补偿后,判决C女士返还A女士XX万余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C女士按比例承担。
张雯雯律师长期认为,在婚姻关系中,对于财产的处置需要谨慎,尤其是涉及大额财产赠与等情况,很容易产生纠纷。对于婚姻中的无过错方来说,要及时收集相关证据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一种常见的预防方式是,夫妻双方可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明确约定财产的归属和处置方式,避免类似的纠纷发生。同时,在发现对方有不当财产处置行为时,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收集并固定相关证据,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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