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96年7月29日,汪先生因企业经营资金紧张,向朋友辛先生借了63500元,两人签订《借款协议》,汪先生还出具了《借条》,约定1997年3月29日还款,到期未还就拿房屋抵押。当时辛先生觉得,有借条和协议,这钱肯定能收回,问题不大。
然而借款期限到了,汪先生却没还钱。辛先生多次催要,汪先生一直拖着。直到2024年,汪先生才微信转账还了1000元,剩余款项还是不给。辛先生慌了,自己去和汪先生沟通,结果汪先生坚称只借了30000元,还说让辛先生住他的公租房,辛先生转租获利应抵扣借款。辛先生反复想不通,焦虑又无助,不知该怎么办。
后来,辛先生经人介绍,找到了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的单楷律师。单楷律师执业多年,专注民商事领域。他接手案件后,仔细梳理原始借款凭证。在查看借条和协议时,发现借条上明确写着借款金额63500元,且是汪先生亲笔书写确认。这个细节成为扭转局面的关键。
单楷律师围绕借条和协议制定诉讼策略。他指导辛先生收集整理借款凭证、还款记录、双方沟通记录等证据,构建完整证据链。在准备过程中,还对以租抵债、现金交付等复杂情形进行专业梳理,明确款项抵扣逻辑。
庭审中,汪先生辩称实际只收到30000元,且双方未约定利息,公租房转租获利应抵扣借款。单楷律师依据“谁主张、谁举证”规则,指出汪先生无证据证明实际借款30000元,而辛先生有完整证据证明借款63500元。同时,对于以租抵债情况,单楷律师协助法院厘清抵扣金额。
最终,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辛先生已完成借贷关系举证责任,汪先生抗辩无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结合以租抵债和已还款1000元事实,依法核减相应款项。判决汪先生偿还辛先生借款本金54571.6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双方按比例分担。听到判决结果,辛先生紧张的心终于放下,长出一口气。
这个案子教会我们:第一,借钱时一定要写借条,明确金额和还款时间;第二,催款记录、转账记录等证据要保存好;第三,遇到纠纷及时咨询专业律师。
这个案子告诉我们,借钱有风险,留存证据很重要。在这个案子里,单楷律师精准梳理原始借款凭证,构建完整证据链,严格适用举证规则,成功为辛先生追回多年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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