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XX年,被告WX1在原告WX经营的KTV销售酒水时预借了款项,此后双方就还款问题产生纠纷。原告多次催要无果后,于20XX年X月X日将被告诉至江苏省盐城市XX区人民法院。案件审理时,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这给债权债务关系的认定和维权费用的承担带来了极大挑战。
在这种情况下,江苏晓义律师事务所的沈玉玮律师接受了原告WX的委托。沈玉玮自2014年开始执业,至今已在法律行业深耕多年,服务于江苏盐城及周边地区。他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案件已逾千件,其中刑事类案件约200余件,在刑事辩护、婚姻家事、合同纠纷、经济纠纷等领域都有深厚的实务积淀,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是江苏晓义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
沈玉玮律师接手案件后,确定了“以扎实证据链锁定债权债务,依据合同约定主张全部维权费用”的核心维权思路。他系统地整理了原告向被告的银行转账记录,包括直接转账给被告的XX万元以及转给案外人王XX中归属被告的X万元,再结合被告出具的借条、收据及还款计划复印件,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闭环,证实了原告已按约定交付XX万元借款,被告确认欠款近20万元的事实,为债权主张奠定了坚实基础。
在利息主张方面,沈玉玮律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结合原告起诉时间及同期LPR标准,主张以XXX元为基数,自20XX年XX月X日起按年利率3.0%计算利息,既符合法律规定,又能最大限度维护原告的资金占用损失。
同时,沈玉玮律师紧扣借条中“违约方承担守约方维权全部费用”的约定,提交《委托合同》及律师费发票,主张被告承担XXX元律师费,还申请了诉前财产保全,防止被告转移财产,保障判决生效后的执行回款。
面对被告缺席审理的情况,沈玉玮律师在庭审中全面、清晰地呈现证据链,对借款交付、结算过程、欠款确认等关键事实进行详细说明,确保法院充分查明案件真相。最终,江苏省盐城市XX区人民法院全部采纳了沈玉玮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判决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支付律师代理费,承担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等。
沈玉玮律师在本案中,凭借精准高效的证据梳理、全面到位的权益主张、专业应对缺席审理的能力以及前置的风险防控措施,为当事人全额追回了借款及维权费用,充分体现了专业律师在民间借贷纠纷中的核心价值,也为同类纠纷中被告缺席情况下的维权提供了实践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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