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刘月刚律师自2011年开始执业,专注刑事辩护领域,至今已独立办理刑事案件300+件,其中百余件为重大、复杂、疑难刑事案件。
在曾女士公诉机关指控曾女士自2014年9月起,以购买网络黄金的方式加入网络黄金推广系统,后组织参加者以购买网络黄金或网络小黄金的方式获得会员资格,按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骗取财物。公诉机关出示了受案登记表、会员信息截图等书证,证人魏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曾女士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银行流水电子数据等证据。
曾女士一方最初掌握的证据有限,主要是自己的供述,但缺乏能有力证明其从犯地位、自首情节以及积极退缴违法所得等对量刑有利的完整证据链条。刘律师介入后,展开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他仔细梳理了曾女士到案经过的相关书证,确认其是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以此证明曾女士构成自首。通过收集资金结算票据及业务凭证,证实曾女士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主动退缴违法所得70万元。还对证人证言进行整理和分析,进一步明确曾女士在传销组织中的地位和作用,证明其属于从犯。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公诉机关认为曾女士涉案传销层级达到三级以上,直接或间接收取会员传销资金达250万元以上,属情节严重。刘律师则依据收集到的证据进行回应。针对自首情节,他指出根据到案经过的书证,曾女士符合自首的法律规定,应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于从犯地位,通过证人证言和曾女士在传销组织中的实际作用,说明她并非主要组织者和领导者。对于积极退赃,有资金结算票据为证,体现了曾女士的悔罪态度。
最终,法院采纳了刘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曾女士作为传销平台参与者属从犯,且具有自首情节,能主动退缴部分违法所得和缴纳罚金,决定对其减轻处罚。判处曾女士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其退缴的70万元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刘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首先会全面审查现有证据,明确当事人最初掌握证据的薄弱点。然后有针对性地进行证据补强,重点关注能证明当事人从轻、减轻情节的证据,如自首、从犯、积极退赃等。最后在庭审中,依据证据清晰阐述辩护观点,有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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