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XX县本地灾后恢复重建乡村学校工程项目中,原告甲X组织人员完成了部分劳务作业。随后,甲X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由,将项目中间人、当地教育主管部门、住建主管部门、大型建设集团下属工程公司列为被告,并追加两家建筑企业作为第三人,共同起诉主张工程劳务欠款。
李朝永律师于2019年开始在云南昭通执业,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余件。此次接手案件后,他将分包合同作为突破口。该分包合同是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书面文件,记录了项目分包合作关系以及各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
李朝永律师以民商事合同纠纷为核心业务领域,有着丰富的民商事合同类案件办案经验,先后办理各类民商事合同类纠纷案400余件。这种专业能力与本案中需要厘清分包合同关系、明确法律主体资格的需求高度匹配。
接案后,李朝永律师做的第一件事就是仔细梳理分包合同履行事实。在梳理过程中,他发现原告仅为劳务班组长而非实际施工人这一疑点。他凭借自己丰富的办案经验,对分包合同以及相关的项目资料进行了详细比对,明确了原告与两名项目中间人存在口头劳务约定,与所代理的建筑第三人及其他涉案主体无直接合同关系。之后,他在法定期限内代表建筑第三人向法院提交了书面答辩意见,从法律关系定性、诉讼主体资格、实际施工人身份认定等方面提出专业抗辩。
开庭审理前,原告综合全案事实、法律关系及各方答辩意见,考量诉讼风险与维权路径,向法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撤诉行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符合民事诉讼撤诉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裁定准许原告撤回全部起诉,本案诉讼程序终结。在结案前,李朝永律师提交了详细的代理词,对案件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进行了全面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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