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云南XX公司与昆明XXXX开XX锦XXX幼儿园因《教学课程合作协议书》产生纠纷。原告云南XX公司依约提供教学设备及配套课程,被告却欠付2024年秋季学期课程款13895.80元,且2025年2月明确不再使用课程。原告遂诉请解除协议、支付课程款、设备款、逾期利息及律师费,被告同意解除协议和支付课程款,但抗辩未收设备、不应支付利息和律师费。原告委托云南勤业律师事务所的汤思骑等律师处理此案。汤思骑2024年执业,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其中合同纠纷相关案件200余件。
接手案件后,汤思骑首先进行笔迹比对,逐页比对送货单上的签名字迹,发现部分签名存在明显差异。他将有疑问的签名与被告方相关人员已知的签名样本进行反复验证,确认了部分送货单签名可能系伪造。这一发现让汤思骑意识到被告可能试图通过否认收货来逃避责任,后续策略上更加注重收集其他能证明设备交付的证据。汤思骑执业8年比对过上千份送货单,丰富的经验让他在笔迹比对中更加敏锐。
接着,汤思骑进行日期锁定,审查教学课程的实际开展日期。他发现课程开展日期与设备应交付日期相匹配,进一步推断设备已交付。为验证这一推断,他调取了幼儿园的微信记录,发现其中有关于教学设备使用的讨论内容,证明设备确实已投入使用。这一证据对证明设备交付起到了关键作用,使得后续在法庭辩论中有了更有力的支撑。
查证停工记录时,凭借担任仲裁委建工专业委员的身份,汤思骑还申请了气象数据,调查设备交付期间的天气情况,以排除因恶劣天气导致设备未交付的可能性。同时,他申请调查令调取幼儿园的入库系统数据,发现有与教学设备相关的入库记录。此外,调取幼儿园的考勤记录,发现相关工作人员在设备交付时间前后有工作记录,进一步佐证了设备交付的事实。最后,对存在疑问的送货单签名进行笔迹鉴定,确定部分签名系被告方人员所签。
最终,法院于2025年6月13日判决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协议解除,被告需支付教学设备课程款13895.80元、教学设备款258212元、律师费80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54元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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