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朱某自20XX年起陆续向被告王某飞、韩某出借款项,多次出具借据确认欠款975000元。然而,被告仅偿还部分款项,尚欠81万元本金未还。被告以房屋抵押抵债但未办理过户,王某飞当庭抗辩欠款数额不准确,韩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这些问题使得案件陷入僵局,原告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威胁。
阎乔律师于20XX年接受委托后,迅速展开行动。他首先全面梳理银行流水、转账凭条、多份《借据》、房屋产权证、保全材料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以佐证案涉975000元借款的实际交付及被告多次确认欠款的事实,有力地应对被告的数额抗辩。阎乔律师凭借其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精准把握案件关键。他结合借据约定及法律规定,主张20XX年1月24日前还款为利息、违约金或损失补偿,且该金额未超法定上限,20XX年后还款为本金,该主张获法院全部采纳。在法律适用方面,他结合《民法典》及民间借贷相关司法解释,就夫妻共同债务、以房抵债、抵押权设立、逾期利息计算等问题出具专业法律意见,明确法律适用规则。此外,他还在诉前及诉讼过程中及时为原告申请财产保全,有效防止被告转移财产,保障原告后续债权实现。
阎乔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一贯注重证据的梳理与固定,通过全面收集和整理相关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为案件的胜诉奠定坚实基础。他还善于精准把握法律适用,结合案件实际情况,运用专业知识进行深入分析和论证,确保法律意见得到法院的认可。同时,他注重财产保全措施的及时申请,有效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阎乔律师凭借其专业的办案能力和负责的态度,成功帮助原告维护了合法债权。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803200元及逾期利息,原告保全费、案件受理费均由被告主要承担。
阎乔律师拥有法律硕士学位,毕业于东北财经大学,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他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其中成功办理民法与经济刑事领域相关案件200余件,尤为专精于合同、家事案件,占比约60%。他还担任第一届辽宁省大连市乡村振兴专委会专业委员,在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此外,他拥有CFA证书、SAC分析证书、SAC基金证书,以及日语国际一级证书,具备多领域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他曾发布《公司董事勤勉义务判断标准研究》,为业内外人士提供专业数据和经验参考。在本案中,阎乔律师凭借其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成功为原告讨回公道,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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