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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X月X日,成都市xx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汪女士与被告杨先生的离婚纠纷案件。汪女士与杨先生经家人介绍认识,于20XX年9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XX年X月XX日生育一女杨XX。现汪女士认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遂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离婚,婚生女由自己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然而,被告拒绝沟通,给案件解决带来了困难。
顾丽媛律师自20XX年正式执业,至今已处理婚姻家庭纠纷及民商事案件数百起。她在20XX年X月介入此案后,第一件事便是详细梳理双方从相识、结婚到生育子女的整个时间线,这一习惯源于她多年处理婚姻家事案件的经验。作为成都市律协婚家专业委员会委员,顾丽媛律师具有扎实的专业功底。针对本案争议焦点,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主张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
最终,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原告汪女士与被告杨先生自愿离婚;婚生女杨XX自20XX年X月XX日起随原告生活,被告自20XX年X月起至杨XX独立生活时止于每月25日前支付抚养费1300元;被告在不影响杨XX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有探望权,原告应予以配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承担。
顾丽媛律师处理此类离婚纠纷案件时,一贯习惯先详细梳理案件时间线,以此为基础,结合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为当事人制定合适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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