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从2018年开始执业至今,李泽宇累计办理案件四百余件,其中民事诉讼领域案件三百件。在处理交通事故纠纷方面,他有着丰富的经验。
在第一个案例中,孙先生在一次交通事故中被刘先生驾车撞伤,刘先生逃逸。孙先生将刘先生、车主刘先生以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保险公司以刘先生肇事逃逸属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免责情形为由,只愿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
这起案件的难点在于,保险公司主张将交通肇事后逃逸这一法律禁止性规定作为免责条款,且认为已尽到提示义务。但李泽宇发现,一审中刘先生和车主刘先生自述购买保险时不是本人签字,保险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尽到提醒义务。于是,他抓住这一关键,指出保险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最终,法院支持了孙先生的诉求,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孙先生各项损失543X3元。
另一起案例中,于先生驾驶货车与被告XX驾驶的半挂货车发生碰撞,于先生死亡。交警认定被告XX负次要责任,于先生负主要责任。于先生的家属将被告XX、车主李XX以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1X0000元。保险公司同意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按30%承担责任。
这起案件的难点在于,需要准确计算各项赔偿金额,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同时要考虑交强险为另一死者预留份额。李泽宇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标准,为家属详细计算了各项赔偿数额。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家属因于先生死亡的各项费用共计1XX3X2.5元。
在这两起案件中,李泽宇的独特作用体现在对证据的精准把握和法律适用的准确判断上。在第一起案件中,他通过抓住保险公司未履行提示义务这一关键证据,突破了保险免责条款;在第二起案件中,他准确计算赔偿金额,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合理的赔偿。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院通常会依据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来划分赔偿责任。同时,对于保险免责条款,保险公司需要承担举证证明已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的责任。如果保险公司无法提供相关证据,免责条款可能不具有法律效力。
回到最初的困惑,在交通事故理赔中,如果遇到保险免责条款纠纷,关键在于审查保险公司是否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对于赔偿金额的确定,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标准进行准确计算。李泽宇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展现出精准取证、准确适用法律的优势,为当事人解决了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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