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薛立新律师是江苏惟开律师事务所的执行主任律师,自2010年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案件逾1000件,擅长合同、公司、股权、刑事、婚姻、建筑工程等领域。此次,他代理了胡X与曹X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这起案件是典型的“他人账户转账”引发的民间借贷争议,事实复杂、主体混淆。原告胡X与被告曹X是朋友,2023年12月,曹X因资金周转向胡X借款20万元。胡X通过案外人杨某的银行卡将钱转给曹X,转账后在微信发截图告知,曹X回复“收到”“谢了”,并承诺年底还款。但到期后曹X未还,胡X催款无果后委托薛立新律师起诉。
庭审中,曹X提出强力抗辩,否认向胡X借款,称钱是向胡X父亲借的,款项来自杨某账户,实际由胡X父亲控制,且曹X父亲已把20万元还给胡X父亲,债务已结清,要求驳回胡X全部诉讼请求。
胡X最初掌握的证据有微信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但缺少能证明自己是实际出借人、账户实际由自己控制以及对方未还款的关键证据。
薛立新律师介入后,采取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一是锁定借贷合意,提交完整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借款前协商、转账后确认、到期前催款全过程,显示曹X一直与胡X沟通并承诺还款。二是证明账户实际使用人,申请杨某出庭作证,证实银行卡自开户以来一直由胡X支配使用,U盾、密码、交易均由胡X操作,与胡X父亲无关。三是否定“已还给父亲”,指出被告提交的收条及情况说明仅为影印件,不符合证据形式要求,且两位第三人均拒不到庭说明情况,证据效力依法不予采信。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曹X对微信聊天记录的关联性提出质疑,认为不能证明是向胡X借款;对杨某的证人证言也表示怀疑。薛立新律师回应称,微信聊天记录完整呈现了借贷过程,曹X与胡X的沟通足以证明借贷合意;杨某出庭作证,其证言真实可信,能证明账户实际使用人是胡X。对于被告提交的收条及情况说明,因不符合证据形式且证人未出庭,不应被采信。
最终,法院完全采纳了薛立新律师的意见,认定胡X是真实出借人,借贷关系合法有效,曹X的抗辩主张缺乏有效证据,不予支持。判决曹X归还胡X20万元本金,并按年利率3.45%支付利息,诉讼费、保全费全部由曹X承担。
在处理这类证据问题上,薛立新律师的方法论是:优先锁定借贷合意,通过完整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双方的借款协商和还款承诺;其次证明账户实际使用人,可通过证人出庭等方式确定账户控制权;最后对对方提出的证据进行严格审查,否定不符合证据形式或缺乏证明力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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