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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这起刑事案件的是来自四川发现(德阳)律师事务所的李坤律师,他自2019年执业至今,主要执业领域包括刑事辩护和合同事务。李坤律师在执业第6年时遇到了此案。
案发后,李某、余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曾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在侦查期间,三人都退缴了违法所得。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三人提起公诉。庭审中,三名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
在梳理证据链时,李坤律师侧重于证据链的整理,为案件的辩护做了充分准备。他认为,虽然三名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他们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法院经审理认为,三名被告人为获取非法利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均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结合各方面证据,证实三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犯。不过,三人都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还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可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决余某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李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曾某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五千元,同时没收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李坤律师长期认为,在涉及经济犯罪的案件中,一定要遵守法律法规,不能抱有侥幸心理。长期处理刑事类纠纷的观察是,企业和个人应加强法律意识,合法经营,避免陷入类似的法律风险。一种常见的预防方式是,企业定期开展法律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律素养,个人在参与经济活动时,要仔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避免因无知而触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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