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都不愿做亲子鉴定的能强制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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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一般情况下当事人若不同意进行亲子鉴定的话,那也是不可以强制要求进行这方面的鉴定。但是如果是父母生活的原因而对未成年子女做出丢弃的行为时,未成年子女被好心人寄养着,帮此未成年找到了丢弃他的父母,而这对父母不承认跟未成年有血缘关系,这就可以在法院的诉讼下要求强制鉴定亲子关系。

当事人都不愿做亲子鉴定的能强制吗

当今社会未婚先育的事件越来越多,有些思想不是很成熟的,在父母并不赞成当事人双方在一起时会用这个未婚先育的方法来达成目的,当然,这种事件也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然而,并不是大部分的人都能够以这个来完成自己想要的结果。目前调查得知当今社会上仍然存在一些弱势群体,没有及时得到法律的保护而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悲剧。

古代时候的认亲鉴定是以滴血的方式来查看鉴定结果,而现在随着国家的发展,亲子鉴定中的种类实际又可以区分为两种,即司法鉴定与个人鉴定。在进行个人鉴定时就是不需要当事人提供任何的身份证件,只需要提供相关的鉴别物就可以进行。不过要是做司法鉴定的话,那么就涉及到很多法律问题,严重性的鉴定由相应的司法机关来主导来进行鉴定。

某种条件下,被告人不配合有关人员进行亲子鉴定,从而导致她们的情况没有及时的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因为具体原因被提出亲子鉴定的诉讼时,亲子鉴定能不能被要求强制执行,或者一方以另外一方用亲子鉴定来达成自己对一方不利事情的事实为由拒绝此项鉴定。国家级人民法院宣判,此项内容涉及到相关人员的血缘关系,所以应该是双方都同意的情况下才能进行亲子鉴定,换言之,也就是在一般情况下当事人若不同意进行亲子鉴定的话,那也是不可以强制要求进行这方面的鉴定。但是如果是父母生活的原因而对未成年子女做出移弃、丢弃的行为时,未成年子女被好心人寄养着,帮此未成年找到了丢弃他的父母,而这对父母不承认跟未成年有血缘关系,这就可以在法院的诉讼下要求这对父母进行与该未成年的亲子鉴定。

若有一方请求法院其确认双方的血缘关系,应该按照相关法律提供此项请求的有效证件,而另一方如果没有相反的证据证明自己不是的条件下又拒绝了服从一方做亲子鉴定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请求方的证据推定被请求方与这项内容的亲子关系。但这不能证明此项内容一定有亲子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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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都不愿做亲子鉴定能强制吗
国家级人民法院宣判,此项内容涉及到相关人员的血缘关系,所以应该是双方都同意的情况下才能进行亲子鉴定。但是如果是父母生活的原因而对未成年子女做出丢弃的行为时,未成年子女被好心人寄养着,帮此未成年找到了丢弃他的父母,而这对父母不承认跟未成年有血缘关系,这就可以在法院的诉讼下强制进行亲子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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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对方不愿做亲子鉴定的,可以强制进行吗
[律师回复] 对于对方不愿做亲子鉴定的,可以强制进行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亲子鉴定可以强制进行吗非婚生子的权益保护,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目前社会上存在有这么一些弱势群体,得不到法律的及时保护。但在许多情况下,由于被告不配合做亲子鉴定,使得他们的权益无法得到有效的保护。在确认亲子关系的诉讼中,亲子鉴定能否强制,可否直接推定对拒绝鉴定一方不利的事实成立。最高人民民一庭倾向性意见认为,亲子鉴定因涉及身份关系,原则上应当以双方自愿为原则。但是如果非以及与其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有相当证据证明被告为其生父或生母,且非婚生子女本人尚未成年,亟须抚养和教育的,如果被告不能提供足以推翻亲子关系的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应当推定其亲子关系成立。
二、亲子鉴定的原则有哪些
1、亲子鉴定应当以双方自愿为原则。亲子鉴定既涉及人与人之间亲情关系的变化,又关系到婚姻的稳定。因此,对要求做亲子关系鉴定的案件,应从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增进团结和防止矛盾激化出发,区别情况,慎重对待。对双方自愿要求做亲子鉴定的,依法应予支持。
2、申请亲子鉴定的一方应当完成相当的证明义务。亲子鉴定关系到夫妻双方、子女和他人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因此,在一方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案件中,提出亲子鉴定主的一方应当承担与其主相适应的证明责任。只有申请人完成了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足以使法官产生内心确信的基础上,才能够请求进行亲子鉴定。
3、举证妨碍的认定条件应当从严掌握。如果被申请人拒绝做亲子鉴定,导致亲子关系无法确认的,应当推定对其不利的事实成立,但应当严格掌握以下条件:
首先,提出的一方应当是亟待抚养和教育的非婚生子女或与非婚生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
其次,提出申请的一方已经完成了与其请求相当的证明责任;再次,被申请人提不出足以推翻亲子关系存在的证据;
最后,被申请人拒绝做亲子鉴定。只有同时具备上述条件,才能推定对其不利的事实成立。
4、人民对亲子鉴定中涉及举证妨碍的案件应该从保护妇女儿童利益,维护家庭和谐稳定等原则出发区别对待。鉴于亲子鉴定中的情况异常复杂,目前尚难以确立统一的标准。各地在积极探索、慎重处理的基础上可以进一步积累经验,待时机成熟时,再由最高人民制定统一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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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可否强制做亲子鉴定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网友提问:离婚或抚养纠纷案中,一方否定子女是其所亲生,又拒绝作亲子鉴定的,或对方拒绝亲子鉴定的,人民可否强制当事人做亲子鉴定回答:亲子鉴定必须以当事人同意为要件,不得强制取证。如双方当事人均同意做鉴定,应予准许。在处理此类案件中,亲子鉴定结论应作为鉴别亲子关系的证据之一,应与案件其它材料相印证,综合分析,做出正确判断。若当事人坚持拒绝鉴定,可依照《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的规定,综合全案的其他证据及案情作出是否亲子关系的认定。相关知识:做亲子鉴定需要双方都到场吗亲子鉴定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需要有司法效力,如打官司、移民、上户口等;另一种是只是想了解结果,并不涉及司法用途。对于前者,需要提供当事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就可以了,父母提供身份证,孩子可提供出生证或户口簿证明身份(证明委托人是孩子的监护人)。若已进入司法程序或已聘请,可由法官或委托进行鉴定。也可由当事人双方共同或单方委托。对于第二种,无需提供什么资料,可以匿名、可以自带样本。两种类型的费用、鉴定方法、鉴定标准都是完全一样的,只是在程序上的差别,即有法律效力的司法鉴定书,需要我们审核当事人的身份证,并拍照。
离婚诉讼中可以强制做亲子鉴定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离婚诉讼中可以强制做亲子鉴定吗问题解答如下,
一、离婚诉讼中可以强制做亲子鉴定吗在确认亲子关系的诉讼中,一方申请做亲子鉴定,另一方不予配合,亲子鉴定能否强制一方申请做亲子鉴定,另一方不予配合的,能否直接推定对其不利的事实成立亲子鉴定因涉及身份关系,原则上应当以双方自愿为原则。但是如果非婚生子女以及与其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有相当证据证明被告为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且非婚生子女本人尚未成年,亟须抚养和教育的,如果被告不能提供足以推翻亲子关系的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应当推定其亲子关系成立。
1、亲子鉴定应当以双方自愿为原则。亲子鉴定既涉及人与人之间亲情关系的变化,又关系到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因此,对要求做亲子关系鉴定的案件,应从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增进团结和防止矛盾激化出发,区别情况,慎重对待。对双方自愿要求做亲子鉴定的,依法应予支持。
2、申请亲子鉴定的一方应当完成相当的证明义务。亲子鉴定关系到夫妻双方、子女和他人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因此,在一方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案件中,提出亲子鉴定主张的一方应当承担与其主张相适应的证明责任。只有申请人完成了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足以使法官产生内心确信的基础上,才能够请求进行亲子鉴定。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掌握申请亲子鉴定一方的证明责任,合理及时把握行为意义上举证责任转换的时机,是判定亲子鉴定中举证妨碍的重要条件。如果过分强调申请一方的证明责任,必将使申请人的实体权利难以得到保护;如果轻视或忽略申请人一方的证明责任,则可能导致权利滥用,不利于家庭关系的稳定和被申请人隐私的保护。总之,亲子鉴定的随意化必将带来家庭关系的不稳定,从而引发诸多社会问题。
3、举证妨碍的认定条件应当从严掌握。如果被申请人拒绝做亲子鉴定,导致亲子关系无法确认的,应当推定对其不利的事实成立,但应当严格掌握以下条件:
首先,提出申请的一方应当是亟待抚养和教育的非婚生子女或与非婚生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
其次,提出申请的一方已经完成了与其请求相当的证明责任;再次,被申请人提不出足以推翻亲子关系存在的证据;
最后,被申请人拒绝做亲子鉴定。只有同时具备上述条件,才能推定对其不利的事实成立。
4、人民对亲子鉴定中涉及举证妨碍的案件应该从保护妇女儿童利益,维护家庭和谐稳定等原则出发区别对待。鉴于亲子鉴定中的情况异常复杂,目前尚难以确立统一的标准。各地在积极探索、慎重处理的基础上可以进一步积累经验,待时机成熟时,再由最高人民制定统一的司法解释。
二、离婚时怎么确定子女归谁抚养判决子女抚养权的归属,是以有利于保护子女的利益为原则的,如果出现了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情形,就应变更子女的抚养关系。所以,离婚后,子女抚养关系可以变更,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1)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另行。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长到有识别能力时,主动提出与另一方一起生活时,应另行。离婚后,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请求,不涉及原离婚案件,不是对原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调解协议的纠正,而是出现了处理原离婚案件当时不存在的子女抚养方面的新情况,所以,应当作新的案件另行。
(2)具有法定事由,应予支持变更抚养关系。具体的法定事由:
①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②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③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④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准许协议变更抚养关系。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判决离婚后,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并非一定要向,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协议,只要没有违法事项和对子女成长不利的问题,应予准许。
(4)不允许擅自变更抚养关系。司法实践中,常常会出现没有与子女一起生活的一方擅自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情况,但引起的原因是不同的,对此,应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处理:
①有正当理由的,可告知依法。离婚后,抚养子女的一方确实没有尽到抚养责任,或者有虐待、遗弃子女等行为的,另一方为了保护子女的身心健康而擅自将子女骗走或抢走的,这种行为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应告知其依法,由人民确定是否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②子女擅自变更的,可告知由其法定代理人依法。受一方抚养的子女因种种原因,如因受歧视、虐待等,而自行躲避到另一方的家中,并且明确表示再也不愿与抚养方一起生活的,其法定代理人应代理其子女,要求人民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③没有正当理由的,应说服教育送回孩子。没有正当理由抢走或骗走孩子,应说服教育其送回孩子,经说服教育仍不送回孩子的,人民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强制措施执行的对象并不是该子女,而是抢走或骗走该子女的当事人。离婚诉讼中处理相关纠纷,可能需要进行亲子鉴定,确定子女与父母之间是否具有血缘关系。而此时法律规定进行亲子鉴定是要双方自愿的,因此就不允许强制做亲子鉴定。不过若一方拒绝进行亲子鉴定的话,没有合理理由的,则通常会推定对方的主张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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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亲子鉴定怎么做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做亲子鉴定怎么做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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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起诉离婚孩子亲子鉴定可否强制要求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离婚诉讼中可以强制做亲子鉴定吗
在确认亲子关系的诉讼中,一方申请做亲子鉴定,另一方不予配合,亲子鉴定能否强制?一方申请做亲子鉴定,另一方不予配合的,能否直接推定对其不利的事实成立?
亲子鉴定因涉及身份关系,原则上应当以双方自愿为原则。但是如果非婚生子女以及与其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有相当证据证明被告为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且非婚生子女本人尚未成年,亟须抚养和教育的,如果被告不能提供足以推翻亲子关系的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应当推定其亲子关系成立。
1、亲子鉴定应当以双方自愿为原则。亲子鉴定既涉及人与人之间亲情关系的变化,又关系到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因此,对要求做亲子关系鉴定的案件,应从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增进团结和防止矛盾激化出发,区别情况,慎重对待。对双方自愿要求做亲子鉴定的,依法应予支持。
2、申请亲子鉴定的一方应当完成相当的证明义务。亲子鉴定关系到夫妻双方、子女和他人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因此,在一方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案件中,提出亲子鉴定主张的一方应当承担与其主张相适应的证明责任。只有申请人完成了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足以使法官产生内心确信的基础上,才能够请求进行亲子鉴定。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掌握申请亲子鉴定一方的证明责任,合理及时把握行为意义上举证责任转换的时机,是判定亲子鉴定中举证妨碍的重要条件。如果过分强调申请一方的证明责任,必将使申请人的实体权利难以得到保护;如果轻视或忽略申请人一方的证明责任,则可能导致权利滥用,不利于家庭关系的稳定和被申请人隐私的保护。总之,亲子鉴定的随意化必将带来家庭关系的不稳定,从而引发诸多社会问题。
3、举证妨碍的认定条件应当从严掌握。如果被申请人拒绝做亲子鉴定,导致亲子关系无法确认的,应当推定对其不利的事实成立,但应当严格掌握以下条件:
首先,提出申请的一方应当是亟待抚养和教育的非婚生子女或与非婚生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
其次,提出申请的一方已经完成了与其请求相当的证明责任;再次,被申请人提不出足以推翻亲子关系存在的证据;
最后,被申请人拒绝做亲子鉴定。只有同时具备上述条件,才能推定对其不利的事实成立。
4、人民对亲子鉴定中涉及举证妨碍的案件应该从保护妇女儿童利益,维护家庭和谐稳定等原则出发区别对待。鉴于亲子鉴定中的情况异常复杂,目前尚难以确立统一的标准。各地在积极探索、慎重处理的基础上可以进一步积累经验,待时机成熟时,再由最高人民制定统一的司法解释。
二、离婚时怎么确定子女归谁抚养
判决子女抚养权的归属,是以有利于保护子女的利益为原则的,如果出现了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情形,就应变更子女的抚养关系。所以,离婚后,子女抚养关系可以变更,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1)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另行。 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长到有识别能力时,主动提出与另一方一起生活时,应另行。离婚后,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请求,不涉及原离婚案件,不是对原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调解协议的纠正,而是出现了处理原离婚案件当时不存在的子女抚养方面的新情况,所以,应当作新的案件另行。
(2)具有法定事由,应予支持变更抚养关系。 具体的法定事由:
①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②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③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④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准许协议变更抚养关系。 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判决离婚后,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并非一定要向,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协议,只要没有违法事项和对子女成长不利的问题,应予准许。
(4)不允许擅自变更抚养关系。 司法实践中,常常会出现没有与子女一起生活的一方擅自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情况,但引起的原因是不同的,对此,应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处理:
①有正当理由的,可告知依法。离婚后,抚养子女的一方确实没有尽到抚养责任,或者有虐待、遗弃子女等行为的,另一方为了保护子女的身心健康而擅自将子女骗走或抢走的,这种行为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应告知其依法,由人民确定是否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②子女擅自变更的,可告知由其法定代理人依法。受一方抚养的子女因种种原因,如因受歧视、虐待等,而自行躲避到另一方的家中,并且明确表示再也不愿与抚养方一起生活的,其法定代理人应代理其子女,要求人民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③没有正当理由的,应说服教育送回孩子。没有正当理由抢走或骗走孩子,应说服教育其送回孩子,经说服教育仍不送回孩子的,人民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强制措施执行的对象并不是该子女,而是抢走或骗走该子女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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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中自愿与强制怎么界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关于罪的界定,我们可以从罪罪与非罪、既遂与未遂以及的一些特殊情况作出判断。
1、罪与非罪的界限
(1)罪与通奸行为
在男女发生性行为前,既不违背妇女意志,又无勉强女方变范的行为,双方从内心到外部表现形式完全自愿,属典型的通奸行为。即使事后,因被揭穿,女方为保住自己的脸面而告男方,或因女方事后反悔而告男方,均不能定罪。
(2)对“半推半就”的奸淫行为的认定
所谓半推半就,是指行为人与妇女发生性行为时,该妇女既有“就”的一面即同意的表现,又有“推”的一面即不同意的表现。应当全面审查男女双方的关系怎样,性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如何,行奸后妇女的态度如何,该妇女的道德品行、生活作风情况等等。如果查明“就”是主要的,则属假推真就,不能视为违背妇女意志而以该罪治罪科刑。反之“推”是主要的,应认定为违背妇女意志,应当以罪论处。
2、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我国司法实践中是以“插入”为认定标准的,即男子的插入到女子的体内为犯罪既遂。至于是否与既遂未遂无关。但有一个特例,如果的是,则以“接触”为认定标准,即男子的与的接触就算犯罪既遂。
3、丈夫妻子是否构成“罪”?
通说观点认为,由于有合法的夫妻关系的存在,一方有权利要求另一方履行性行为的义务(同居义务),即使丈夫的行为对妻子的性自由权利有侵害也不构成犯罪。目前在我国无论是立法还是执法,一般都不把丈夫强迫妻子视为犯罪。
4、“”男性是否构成罪?
刑法对于罪的对象仅仅限定在女性,并未将强行与男性发生性关系进行法律规范。根据法无规定不为罪的原则,“”男性行为并不构成犯罪,当然也不构成罪。假如行为人把男的误认为妇女而着手实行,并且完成“行为”,并不构成罪。调查近几年的案例,判决大多是“故意伤害罪”。如果由于对象是男性而不能的情况下,以未遂定罪。视当时情况如果是故意轻伤,不存在犯罪未遂问题。重伤意图非常明显,且已经着手实行重伤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应按故意重伤(未遂)论处。
我国目前尚未对男性被的情形立法,而且就是司法实践中也没有对此保护的案例。但是很多国家的刑法或司法实践早就不强调罪中受害方的性别了。
二、认定罪的情形有哪些?
在了解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可以从反向来收集相关资料。除开不能认定为罪的情形,其余的大部分就可以认定为罪的情形。法律规定不能认定为罪的情形如下:
(一)有些早熟,身材高大等特征以及本人谎报年龄,确实认为不像,主动要求或在的主动要求下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的。根据2003年 1月24日最高人民颁布的《关于被告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罪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该性行为不能认定为罪。
(二)有的妇女与人通奸,一旦翻脸,关系恶化,或者事情暴露后,怕丢面子,或者为推卸责任,嫁祸于人等情况把通奸说成是的,根据《解答》的规定,不能认定为罪。
(三)第一次性行为是违背妇女的意志,但事后并未告发,且后来女方又多次自愿与方男子发生性行为的,根据《解答》的规定,也不能认定为罪。
(四)在婚姻关系正常存续期间,夫妻间也会发生一些行为。一般认为,夫妻之间既已结婚,即相互承诺其共同生活,有同居的义务,虽然其同居义务是从自愿结婚行为推定出来的伦理义务,而不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但只要是婚姻正常存续期间,也应排除该行为构成罪。
强奸罪中自愿与强制怎么界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关于罪的界定,我们可以从罪罪与非罪、既遂与未遂以及的一些特殊情况作出判断。
1、罪与非罪的界限
(1)罪与通奸行为
在男女发生性行为前,既不违背妇女意志,又无勉强女方变范的行为,双方从内心到外部表现形式完全自愿,属典型的通奸行为。即使事后,因被揭穿,女方为保住自己的脸面而告男方,或因女方事后反悔而告男方,均不能定罪。
(2)对“半推半就”的奸淫行为的认定
所谓半推半就,是指行为人与妇女发生性行为时,该妇女既有“就”的一面即同意的表现,又有“推”的一面即不同意的表现。应当全面审查男女双方的关系怎样,性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如何,行奸后妇女的态度如何,该妇女的道德品行、生活作风情况等等。如果查明“就”是主要的,则属假推真就,不能视为违背妇女意志而以该罪治罪科刑。反之“推”是主要的,应认定为违背妇女意志,应当以罪论处。
2、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我国司法实践中是以“插入”为认定标准的,即男子的插入到女子的体内为犯罪既遂。至于是否与既遂未遂无关。但有一个特例,如果的是,则以“接触”为认定标准,即男子的与的接触就算犯罪既遂。
3、丈夫妻子是否构成“罪”?
通说观点认为,由于有合法的夫妻关系的存在,一方有权利要求另一方履行性行为的义务(同居义务),即使丈夫的行为对妻子的性自由权利有侵害也不构成犯罪。目前在我国无论是立法还是执法,一般都不把丈夫强迫妻子视为犯罪。
4、“”男性是否构成罪?
刑法对于罪的对象仅仅限定在女性,并未将强行与男性发生性关系进行法律规范。根据法无规定不为罪的原则,“”男性行为并不构成犯罪,当然也不构成罪。假如行为人把男的误认为妇女而着手实行,并且完成“行为”,并不构成罪。调查近几年的案例,判决大多是“故意伤害罪”。如果由于对象是男性而不能的情况下,以未遂定罪。视当时情况如果是故意轻伤,不存在犯罪未遂问题。重伤意图非常明显,且已经着手实行重伤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应按故意重伤(未遂)论处。
我国目前尚未对男性被的情形立法,而且就是司法实践中也没有对此保护的案例。但是很多国家的刑法或司法实践早就不强调罪中受害方的性别了。
二、认定罪的情形有哪些?
在了解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可以从反向来收集相关资料。除开不能认定为罪的情形,其余的大部分就可以认定为罪的情形。法律规定不能认定为罪的情形如下:
(一)有些早熟,身材高大等特征以及本人谎报年龄,确实认为不像,主动要求或在的主动要求下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的。根据2003年 1月24日最高人民颁布的《关于被告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罪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该性行为不能认定为罪。
(二)有的妇女与人通奸,一旦翻脸,关系恶化,或者事情暴露后,怕丢面子,或者为推卸责任,嫁祸于人等情况把通奸说成是的,根据《解答》的规定,不能认定为罪。
(三)第一次性行为是违背妇女的意志,但事后并未告发,且后来女方又多次自愿与方男子发生性行为的,根据《解答》的规定,也不能认定为罪。
(四)在婚姻关系正常存续期间,夫妻间也会发生一些行为。一般认为,夫妻之间既已结婚,即相互承诺其共同生活,有同居的义务,虽然其同居义务是从自愿结婚行为推定出来的伦理义务,而不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但只要是婚姻正常存续期间,也应排除该行为构成罪。
离婚起诉中男方是否能强制申请亲子鉴定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离婚诉讼中男方是否能强制申请亲子鉴定
吴某(男)与谭某(女)1999年结婚,2020年谭某生一男孩。后吴某发现谭某与一男子从婚前就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为此吴某向离婚。因怀疑孩子非自己亲生,吴某向申请进行亲子鉴定,通知谭某后,谭某拒不配合。
对吴某的申请如何处理我们的意见如下:
根据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关系的稳定,有利于社会发展的原则来综合判定。

一,如果子女在婚姻关系存续中出生,只要父母有合法婚姻关系,子女即应视为婚生。目的在于安定身份关系,维护儿童的合法权益。因此亲子鉴定应以双方自愿为原则,不能强制进行。

二,申请鉴定的一方应当完成相当的证明义务。亲子鉴定涉及到夫妻双方、子女和他人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因此在一方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案件中,提出鉴定主张的一方应当承担与其主张相适应的证明责任。否则,可能导致权利滥用,不利于家庭关系的稳定和被申请人隐私的保护。

三,亲子关系的推定仅适用于非婚生子女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父母一方否认,但既无其他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情形。之所以如此,是因为非婚生子女因亲子关系的缺失而无法享受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从而影响了社会安定与进步。为保护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才适用亲子关系的推定。
就本案来说,男孩出生于吴某与谭某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吴某既提供不出相应的证据,谭某又不予配合,因此,既不能强制进行亲子鉴定,也不能以谭某不予配合为由推定与吴某不存在亲子关系,男孩应视为吴某亲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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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亲子鉴定怎么做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做亲子鉴定怎么做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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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强奸罪中自愿与强制该怎样界定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强奸罪中自愿与强制该怎样界定问题解答如下, 关于罪的界定,我们可以从罪罪与非罪、既遂与未遂以及的一些特殊情况作出判断。
1、罪与非罪的界限
(1)罪与通奸行为
在男女发生性行为前,既不违背妇女意志,又无勉强女方变范的行为,双方从内心到外部表现形式完全自愿,属典型的通奸行为。即使事后,因被揭穿,女方为保住自己的脸面而告男方,或因女方事后反悔而告男方,均不能定罪。
(2)对“半推半就”的奸淫行为的认定
所谓半推半就,是指行为人与妇女发生性行为时,该妇女既有“就”的一面即同意的表现,又有“推”的一面即不同意的表现。应当全面审查男女双方的关系怎样,性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如何,行奸后妇女的态度如何,该妇女的道德品行、生活作风情况等等。如果查明“就”是主要的,则属假推真就,不能视为违背妇女意志而以该罪治罪科刑。反之“推”是主要的,应认定为违背妇女意志,应当以罪论处。
2、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我国司法实践中是以“插入”为认定标准的,即男子的插入到女子的体内为犯罪既遂。至于是否与既遂未遂无关。但有一个特例,如果的是,则以“接触”为认定标准,即男子的与的接触就算犯罪既遂。
3、丈夫妻子是否构成“罪”?
通说观点认为,由于有合法的夫妻关系的存在,一方有权利要求另一方履行性行为的义务(同居义务),即使丈夫的行为对妻子的性自由权利有侵害也不构成犯罪。目前在我国无论是立法还是执法,一般都不把丈夫强迫妻子视为犯罪。
4、“”男性是否构成罪?
刑法对于罪的对象仅仅限定在女性,并未将强行与男性发生性关系进行法律规范。根据法无规定不为罪的原则,“”男性行为并不构成犯罪,当然也不构成罪。假如行为人把男的误认为妇女而着手实行,并且完成“行为”,并不构成罪。调查近几年的案例,判决大多是“故意伤害罪”。如果由于对象是男性而不能的情况下,以未遂定罪。视当时情况如果是故意轻伤,不存在犯罪未遂问题。重伤意图非常明显,且已经着手实行重伤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应按故意重伤(未遂)论处。
我国目前尚未对男性被的情形立法,而且就是司法实践中也没有对此保护的案例。但是很多国家的刑法或司法实践早就不强调罪中受害方的性别了。
二、认定罪的情形有哪些?
在了解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可以从反向来收集相关资料。除开不能认定为罪的情形,其余的大部分就可以认定为罪的情形。法律规定不能认定为罪的情形如下:
(一)有些早熟,身材高大等特征以及本人谎报年龄,确实认为不像,主动要求或在的主动要求下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的。根据2003年 1月24日最高人民颁布的《关于被告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罪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该性行为不能认定为罪。
(二)有的妇女与人通奸,一旦翻脸,关系恶化,或者事情暴露后,怕丢面子,或者为推卸责任,嫁祸于人等情况把通奸说成是的,根据《解答》的规定,不能认定为罪。
(三)第一次性行为是违背妇女的意志,但事后并未告发,且后来女方又多次自愿与方男子发生性行为的,根据《解答》的规定,也不能认定为罪。
(四)在婚姻关系正常存续期间,夫妻间也会发生一些行为。一般认为,夫妻之间既已结婚,即相互承诺其共同生活,有同居的义务,虽然其同居义务是从自愿结婚行为推定出来的伦理义务,而不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但只要是婚姻正常存续期间,也应排除该行为构成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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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中自愿与强制怎么样界定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关于罪的界定,我们可以从罪罪与非罪、既遂与未遂以及的一些特殊情况作出判断。
1、罪与非罪的界限
(1)罪与通奸行为
在男女发生性行为前,既不违背妇女意志,又无勉强女方变范的行为,双方从内心到外部表现形式完全自愿,属典型的通奸行为。即使事后,因被揭穿,女方为保住自己的脸面而告男方,或因女方事后反悔而告男方,均不能定罪。
(2)对“半推半就”的奸淫行为的认定
所谓半推半就,是指行为人与妇女发生性行为时,该妇女既有“就”的一面即同意的表现,又有“推”的一面即不同意的表现。应当全面审查男女双方的关系怎样,性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如何,行奸后妇女的态度如何,该妇女的道德品行、生活作风情况等等。如果查明“就”是主要的,则属假推真就,不能视为违背妇女意志而以该罪治罪科刑。反之“推”是主要的,应认定为违背妇女意志,应当以罪论处。
2、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我国司法实践中是以“插入”为认定标准的,即男子的插入到女子的体内为犯罪既遂。至于是否与既遂未遂无关。但有一个特例,如果的是,则以“接触”为认定标准,即男子的与的接触就算犯罪既遂。
3、丈夫妻子是否构成“罪”?
通说观点认为,由于有合法的夫妻关系的存在,一方有权利要求另一方履行性行为的义务(同居义务),即使丈夫的行为对妻子的性自由权利有侵害也不构成犯罪。目前在我国无论是立法还是执法,一般都不把丈夫强迫妻子视为犯罪。
4、“”男性是否构成罪?
刑法对于罪的对象仅仅限定在女性,并未将强行与男性发生性关系进行法律规范。根据法无规定不为罪的原则,“”男性行为并不构成犯罪,当然也不构成罪。假如行为人把男的误认为妇女而着手实行,并且完成“行为”,并不构成罪。调查近几年的案例,判决大多是“故意伤害罪”。如果由于对象是男性而不能的情况下,以未遂定罪。视当时情况如果是故意轻伤,不存在犯罪未遂问题。重伤意图非常明显,且已经着手实行重伤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应按故意重伤(未遂)论处。
我国目前尚未对男性被的情形立法,而且就是司法实践中也没有对此保护的案例。但是很多国家的刑法或司法实践早就不强调罪中受害方的性别了。
二、认定罪的情形有哪些?
在了解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可以从反向来收集相关资料。除开不能认定为罪的情形,其余的大部分就可以认定为罪的情形。法律规定不能认定为罪的情形如下:
(一)有些早熟,身材高大等特征以及本人谎报年龄,确实认为不像,主动要求或在的主动要求下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的。根据2003年 1月24日最高人民颁布的《关于被告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罪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该性行为不能认定为罪。
(二)有的妇女与人通奸,一旦翻脸,关系恶化,或者事情暴露后,怕丢面子,或者为推卸责任,嫁祸于人等情况把通奸说成是的,根据《解答》的规定,不能认定为罪。
(三)第一次性行为是违背妇女的意志,但事后并未告发,且后来女方又多次自愿与方男子发生性行为的,根据《解答》的规定,也不能认定为罪。
(四)在婚姻关系正常存续期间,夫妻间也会发生一些行为。一般认为,夫妻之间既已结婚,即相互承诺其共同生活,有同居的义务,虽然其同居义务是从自愿结婚行为推定出来的伦理义务,而不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但只要是婚姻正常存续期间,也应排除该行为构成罪。
强奸罪中自愿与强制要怎样界定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关于罪的界定,我们可以从罪罪与非罪、既遂与未遂以及的一些特殊情况作出判断。
1、罪与非罪的界限
(1)罪与通奸行为
在男女发生性行为前,既不违背妇女意志,又无勉强女方变范的行为,双方从内心到外部表现形式完全自愿,属典型的通奸行为。即使事后,因被揭穿,女方为保住自己的脸面而告男方,或因女方事后反悔而告男方,均不能定罪。
(2)对“半推半就”的奸淫行为的认定
所谓半推半就,是指行为人与妇女发生性行为时,该妇女既有“就”的一面即同意的表现,又有“推”的一面即不同意的表现。应当全面审查男女双方的关系怎样,性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如何,行奸后妇女的态度如何,该妇女的道德品行、生活作风情况等等。如果查明“就”是主要的,则属假推真就,不能视为违背妇女意志而以该罪治罪科刑。反之“推”是主要的,应认定为违背妇女意志,应当以罪论处。
2、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我国司法实践中是以“插入”为认定标准的,即男子的插入到女子的体内为犯罪既遂。至于是否与既遂未遂无关。但有一个特例,如果的是,则以“接触”为认定标准,即男子的与的接触就算犯罪既遂。
3、丈夫妻子是否构成“罪”?
通说观点认为,由于有合法的夫妻关系的存在,一方有权利要求另一方履行性行为的义务(同居义务),即使丈夫的行为对妻子的性自由权利有侵害也不构成犯罪。目前在我国无论是立法还是执法,一般都不把丈夫强迫妻子视为犯罪。
4、“”男性是否构成罪?
刑法对于罪的对象仅仅限定在女性,并未将强行与男性发生性关系进行法律规范。根据法无规定不为罪的原则,“”男性行为并不构成犯罪,当然也不构成罪。假如行为人把男的误认为妇女而着手实行,并且完成“行为”,并不构成罪。调查近几年的案例,判决大多是“故意伤害罪”。如果由于对象是男性而不能的情况下,以未遂定罪。视当时情况如果是故意轻伤,不存在犯罪未遂问题。重伤意图非常明显,且已经着手实行重伤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应按故意重伤(未遂)论处。
我国目前尚未对男性被的情形立法,而且就是司法实践中也没有对此保护的案例。但是很多国家的刑法或司法实践早就不强调罪中受害方的性别了。
二、认定罪的情形有哪些?
在了解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可以从反向来收集相关资料。除开不能认定为罪的情形,其余的大部分就可以认定为罪的情形。法律规定不能认定为罪的情形如下:
(一)有些早熟,身材高大等特征以及本人谎报年龄,确实认为不像,主动要求或在的主动要求下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的。根据2003年 1月24日最高人民颁布的《关于被告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罪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该性行为不能认定为罪。
(二)有的妇女与人通奸,一旦翻脸,关系恶化,或者事情暴露后,怕丢面子,或者为推卸责任,嫁祸于人等情况把通奸说成是的,根据《解答》的规定,不能认定为罪。
(三)第一次性行为是违背妇女的意志,但事后并未告发,且后来女方又多次自愿与方男子发生性行为的,根据《解答》的规定,也不能认定为罪。
(四)在婚姻关系正常存续期间,夫妻间也会发生一些行为。一般认为,夫妻之间既已结婚,即相互承诺其共同生活,有同居的义务,虽然其同居义务是从自愿结婚行为推定出来的伦理义务,而不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但只要是婚姻正常存续期间,也应排除该行为构成罪。
强奸罪中自愿与强制该如何界定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关于罪的界定,我们可以从罪罪与非罪、既遂与未遂以及的一些特殊情况作出判断。
1、罪与非罪的界限
(1)罪与通奸行为
在男女发生性行为前,既不违背妇女意志,又无勉强女方变范的行为,双方从内心到外部表现形式完全自愿,属典型的通奸行为。即使事后,因被揭穿,女方为保住自己的脸面而告男方,或因女方事后反悔而告男方,均不能定罪。
(2)对“半推半就”的奸淫行为的认定
所谓半推半就,是指行为人与妇女发生性行为时,该妇女既有“就”的一面即同意的表现,又有“推”的一面即不同意的表现。应当全面审查男女双方的关系怎样,性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如何,行奸后妇女的态度如何,该妇女的道德品行、生活作风情况等等。如果查明“就”是主要的,则属假推真就,不能视为违背妇女意志而以该罪治罪科刑。反之“推”是主要的,应认定为违背妇女意志,应当以罪论处。
2、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我国司法实践中是以“插入”为认定标准的,即男子的插入到女子的体内为犯罪既遂。至于是否与既遂未遂无关。但有一个特例,如果的是,则以“接触”为认定标准,即男子的与的接触就算犯罪既遂。
3、丈夫妻子是否构成“罪”?
通说观点认为,由于有合法的夫妻关系的存在,一方有权利要求另一方履行性行为的义务(同居义务),即使丈夫的行为对妻子的性自由权利有侵害也不构成犯罪。目前在我国无论是立法还是执法,一般都不把丈夫强迫妻子视为犯罪。
4、“”男性是否构成罪?
刑法对于罪的对象仅仅限定在女性,并未将强行与男性发生性关系进行法律规范。根据法无规定不为罪的原则,“”男性行为并不构成犯罪,当然也不构成罪。假如行为人把男的误认为妇女而着手实行,并且完成“行为”,并不构成罪。调查近几年的案例,判决大多是“故意伤害罪”。如果由于对象是男性而不能的情况下,以未遂定罪。视当时情况如果是故意轻伤,不存在犯罪未遂问题。重伤意图非常明显,且已经着手实行重伤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应按故意重伤(未遂)论处。
我国目前尚未对男性被的情形立法,而且就是司法实践中也没有对此保护的案例。但是很多国家的刑法或司法实践早就不强调罪中受害方的性别了。
二、认定罪的情形有哪些?
在了解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可以从反向来收集相关资料。除开不能认定为罪的情形,其余的大部分就可以认定为罪的情形。法律规定不能认定为罪的情形如下:
(一)有些早熟,身材高大等特征以及本人谎报年龄,确实认为不像,主动要求或在的主动要求下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的。根据2003年 1月24日最高人民颁布的《关于被告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罪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该性行为不能认定为罪。
(二)有的妇女与人通奸,一旦翻脸,关系恶化,或者事情暴露后,怕丢面子,或者为推卸责任,嫁祸于人等情况把通奸说成是的,根据《解答》的规定,不能认定为罪。
(三)第一次性行为是违背妇女的意志,但事后并未告发,且后来女方又多次自愿与方男子发生性行为的,根据《解答》的规定,也不能认定为罪。
(四)在婚姻关系正常存续期间,夫妻间也会发生一些行为。一般认为,夫妻之间既已结婚,即相互承诺其共同生活,有同居的义务,虽然其同居义务是从自愿结婚行为推定出来的伦理义务,而不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但只要是婚姻正常存续期间,也应排除该行为构成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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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司法亲子鉴定程序是如何的,亲子鉴定如何做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成都司法亲子鉴定程序是如何的,亲子鉴定如何做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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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司法亲子鉴定程序是怎样的,亲子鉴定怎样做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成都司法亲子鉴定程序是怎样的,亲子鉴定怎样做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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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离婚诉讼时一方拒绝申请亲子鉴定,另一方可以强制进行吗
[律师回复] 离婚诉讼时一方拒绝申请亲子鉴定,另一方是否可以强制进行
吴某(男)与谭某(女)1999年结婚,2020年谭某生一男孩。后吴某发现谭某与一男子从婚前就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为此吴某向离婚。因怀疑孩子非自己亲生,吴某向申请进行亲子鉴定,通知谭某后,谭某拒不配合。
对吴某的申请如何处理我们的意见如下:
根据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关系的稳定,有利于社会发展的原则来综合判定。

一,如果子女在婚姻关系存续中出生,只要父母有合法婚姻关系,子女即应视为婚生。目的在于安定身份关系,维护儿童的合法权益。因此亲子鉴定应以双方自愿为原则,不能强制进行。

二,申请鉴定的一方应当完成相当的证明义务。亲子鉴定涉及到夫妻双方、子女和他人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因此在一方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案件中,提出鉴定主张的一方应当承担与其主张相适应的证明责任。否则,可能导致权利滥用,不利于家庭关系的稳定和被申请人隐私的保护。

三,亲子关系的推定仅适用于非婚生子女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父母一方否认,但既无其他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情形。之所以如此,是因为非婚生子女因亲子关系的缺失而无法享受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从而影响了社会安定与进步。为保护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才适用亲子关系的推定。
就本案来说,男孩出生于吴某与谭某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吴某既提供不出相应的证据,谭某又不予配合,因此,既不能强制进行亲子鉴定,也不能以谭某不予配合为由推定与吴某不存在亲子关系,男孩应视为吴某亲生。
离婚诉讼时一方拒绝申请亲子鉴定,另一方可以强制进行吗
[律师回复] 离婚诉讼时一方拒绝申请亲子鉴定,另一方是否可以强制进行
吴某(男)与谭某(女)1999年结婚,2020年谭某生一男孩。后吴某发现谭某与一男子从婚前就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为此吴某向离婚。因怀疑孩子非自己亲生,吴某向申请进行亲子鉴定,通知谭某后,谭某拒不配合。
对吴某的申请如何处理我们的意见如下:
根据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关系的稳定,有利于社会发展的原则来综合判定。

一,如果子女在婚姻关系存续中出生,只要父母有合法婚姻关系,子女即应视为婚生。目的在于安定身份关系,维护儿童的合法权益。因此亲子鉴定应以双方自愿为原则,不能强制进行。

二,申请鉴定的一方应当完成相当的证明义务。亲子鉴定涉及到夫妻双方、子女和他人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因此在一方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案件中,提出鉴定主张的一方应当承担与其主张相适应的证明责任。否则,可能导致权利滥用,不利于家庭关系的稳定和被申请人隐私的保护。

三,亲子关系的推定仅适用于非婚生子女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父母一方否认,但既无其他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情形。之所以如此,是因为非婚生子女因亲子关系的缺失而无法享受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从而影响了社会安定与进步。为保护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才适用亲子关系的推定。
就本案来说,男孩出生于吴某与谭某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吴某既提供不出相应的证据,谭某又不予配合,因此,既不能强制进行亲子鉴定,也不能以谭某不予配合为由推定与吴某不存在亲子关系,男孩应视为吴某亲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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