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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龙X某因与重庆XX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找到肖康律师。2018年3月至2019年9月,龙X某向重庆XX公司承建工程供应建材,累计供货424,260元,公司仅支付305,272元,尚欠118,988元。龙X某多次通过项目现场人员夏X、夏X某催收未果后诉至法院,一审法院以未在法定期限内向公司直接催收,认定诉讼时效已过,驳回全部诉求。肖康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200件,其中民商事、劳动争议相关案件120余件,公司股权纠纷案件占比约50%。
接手案件后,肖康律师全面梳理材料,开始了一系列审查动作。首先,他逐页比对供货单,发现全部由夏X、夏X某签字确认,且公司据此支付了30余万元货款,这一异常表明龙X某有正当理由相信该二人有权代表公司收货及催款。肖康律师执业虽时间不长,但已处理过上百件案件,对这类交易习惯有一定敏感度,此发现为后续以表见代理构建上诉理由提供了有力支撑。
接着,肖康律师调取龙X某2021年至2022年与夏X的微信聊天记录,发现夏X明确表示款项已划至公司账户。为验证聊天记录真实性,他对聊天记录进行了公证。这一发现证明龙X某有持续催收行为,对证明诉讼时效中断有重要意义。
最后,肖康律师申请夏X出庭作证。夏X称每次催收后均告知公司相关负责人,结合微信聊天记录,形成了完整证据链。肖康律师担任律所网络团队负责人,在证据收集和整理上有自己的一套方法,能精准把握关键证据。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龙X某有理由相信夏X、夏X某可代表公司,且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持续主张权利。最终撤销一审判决,重庆XX公司需支付118,988元货款及相应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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