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事实背景
这起案件由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在2016-2018年期间,被告人周X与吴某、谢X、陈X(已故)等人,以共同投资举办“中国新歌声”等系列明星演唱会为由,和多名被害人签订演出合同,骗取巨额投资款。周X被指控的核心事实是,2017年4月底,他冒充“中国新歌声”项目执行总监,以举办“中国新歌声-浦江演唱会”为名,和贾X、余X、洪X签订合同,骗取投资款161万元。之后经被害人多次催讨,周X陆续归还145万元。此外,周X还被指控参与了其他演唱会项目的共同诈骗。
核心争议点及法院认定
第一,周X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公诉机关认为,周X冒充项目执行总监,以举办演唱会为名骗取投资款,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而贾琦律师通过仔细阅卷、多次会见当事人并深入分析全案证据后认为,在“浦江演唱会”项目中,周X虽有一定程度的夸大宣传,但项目本身曾进行过初步接洽和筹划,并非完全虚构,其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全部款项的明确故意。法院经审理认为,周X在该项目中有一定的实际行为,不能简单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全部款项的故意。
公诉机关将周X的行为定性为合同诈骗罪。贾琦律师则指出,在案发前,周X已主动向被害人归还了绝大部分款项(145万元),其行为更接近于民事履约不能后的债务纠纷处理,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法院部分采纳了律师的意见,认为部分事实应考虑民事纠纷的因素。
第三,周X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地位
公诉机关指控周X参与了多起诈骗,应承担较重的罪责。贾琦律师认为,周X在其他被指控的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参与程度及非法所得均有限,与其他主犯存在明显区别。法院在量刑时考虑了这一因素,认定周X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相对较小。
整体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周X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但在量刑关键点上,采纳了辩护人关于“用后合同款项偿还前合同债务”情节的定性意见,认定周X在案发前已归还大部分款项,其诈骗数额应仅以未归还的16万元认定,属于“数额较大”范畴,而非公诉机关最初指控的“数额巨大”或“特别巨大”。综合考虑周X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最终判决被告人周X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该刑期显著低于同案其他主犯(分别被判处十三年、十一年有期徒刑)。
法律建议
在商业活动中,要注意诚信经营,避免夸大宣传和虚假承诺。如果涉及经济往来,一定要签订详细、合法的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旦发生纠纷,要及时沟通解决,主动承担责任,积极采取补救措施,避免纠纷升级为刑事犯罪。同时,在面对刑事指控时,要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结尾
这起复杂的合同诈骗案最终有了一个对被告人周X较为有利的结果。周X的刑期大幅降低,有效维护了他的合法权益。这背后离不开贾琦律师的专业辩护。贾琦律师自2017年开始执业至今,承办案件已逾千件,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他毕业于安徽大学法律专业,深厚的法学功底让他在处理本案复杂的法律问题时格外从容。执业期间,他被评为“砀山县优秀律师”及“安徽省县域律师领军人才”等。本案中,他精准识别案件中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的边界,紧扣关键要件进行有力辩护,正是他多年积累和专业能力的体现。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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