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丹律师自2010年开始在河南漯河执业,至今已有十余年,现任职于河南汇恒律师事务所。她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专业,获法学学士学位,后又在西北政法大学进行在职研究生学习,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执业以来,她累计承办案件已逾800件,在婚姻家事、建设工程、民商事疑难案件等领域均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2015年,孙X与周X购房时,赵X支付了首付款及契税311360元;同年孙X注册成立鲜果铺,赵X又支付了转让费、房租、装修费及进货费等合计952508元。赵X与周X系母子关系,孙X与周X于2014年7月2日登记结婚。赵X认为这些款项均为出借给二人的借款,遂向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孙X与周X共同返还。孙X则辩称,赵X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案涉款项并非借款,且赵X与周X系母子关系,周X在离婚诉讼期间的自认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自认,同时店铺系家庭共同经营,赵X的出资属投资行为,并非借款。周X一审中认可借款事实。李丹律师接到孙X的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了孙X,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并调取了初步证据,包括银行流水、店铺经营相关证据等。
在调查过程中,李丹律师发现赵X虽提交了款项支付凭证,但未提供借条等直接证据证明与孙X、周X存在借贷合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李丹律师据此认为,赵X应承担证明借贷合意的举证责任。同时,李丹律师还从赵X与周X的母子关系以及家庭共同经营的角度进行分析,认为赵X在子女购房和家庭店铺经营期间的出资行为,更符合亲属间的资金支持和家庭共同经营的日常情形,而非借款。
一审法院围绕借贷合意这一核心争议焦点,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后作出了民事判决。赵X不服一审判决,向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上诉阶段,李丹律师向法院提交了详细的法律意见书,指出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需具备借贷合意及款项交付两个核心要件。赵X与周X系母子关系,且案件发生在周X与孙X离婚诉讼期间,周X的自认因涉及损害孙X的诉讼权利,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自认,不能免除赵X的举证责任。同时,依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赵X作为周X母亲,在子女购房期间提供资金支持,在无借贷合意相关证据的情况下,无法认定该款项为借款;案涉店铺成立于孙X与周X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赵X作为家庭成员,其出资行为符合家庭共同经营的日常情形,应认定为投资行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该出资为借款,且投资款具体金额缺乏充分证据佐证。
最终,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上诉人赵X的上诉请求,维持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即驳回赵X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案件受理费15924元由上诉人赵X负担。这一案件具有多方面的典型意义。首先,它强调了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借贷合意的证明对于认定借贷关系成立的重要性,仅有款项支付凭证是不够的。其次,对于亲属间的资金往来,法院会结合亲属关系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进行判断,不会轻易认定为借款。再者,在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时,一方的自认若涉及损害另一方的诉讼权利,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自认。最后,对于家庭共同经营中的出资行为,需综合考虑多种因素来判断其性质,不能简单认定为借款。
在司法实践中,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众多且情况复杂。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越来越注重对借贷合意的审查,要求原告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借贷关系的成立。对于亲属间的资金往来,法院会更加谨慎地判断其性质,避免将亲属间的资金支持误认定为借款。同时,在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时,会充分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防止一方的自认损害另一方的利益。这起案件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也体现了李丹律师在处理民商事疑难案件时的专业能力和严谨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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