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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XX公司与齐X因买卖合同产生纠纷,齐X拖欠货款5315.8元未支付,XX公司有发货签收证据,但需证明齐X违约事实。对方证据有签收记录,而XX公司的困境在于要明确齐X未按约定付款的证据。
此时,田小馨接手此案,她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500件,其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案件占比约68%。田小馨首先对《商品服务协议》进行笔迹比对,发现协议上齐X的签名与签收单上的签名在书写力度和笔画走势上存在细微差异。她找来齐X在其他文件上的签名进行验证,确定签名为同一人所写,这一动作让她确认了合同的有效性,后续策略围绕合同约定展开。
接着,田小馨锁定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日期,发现齐X付款时间明显晚于约定日期。她通过查看银行转账记录进行验证,这一发现明确了齐X的违约时间,为计算违约损失提供依据。
之后,田小馨调取双方微信交易记录,发现齐X曾在微信中承认欠款事实。她将微信记录进行公证,这为案件提供了有力的电子证据,使得后续主张律师费等损失更有底气。
身为担任仲裁委建工专业委员的田小馨,还申请调取了当时的气象数据,以证明货物运输未受不可抗力影响,确保发货时间符合约定。她还申请调查令调取入库系统记录,发现货物入库时间与发货时间相符,进一步证明XX公司按时履行了交货义务。同时,田小馨调取出勤记录,确认发货人员按时发货。最后,对部分有争议的签名进行笔迹鉴定,再次证明合同和签收单的真实性。
最终,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齐X支付原告XX公司货款5315.8元及律师费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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