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这起不当得利纠纷源于之前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06年,中建XX与XXXX签订了金碧海岸消防工程施工合同,之后吴先生与梁XX签订了分包协议。在工程进度款结算中,梁先生分四次共收取了349771.57元工程款。吴先生主张梁先生是受梁XX委托代领款项,但梁XX和梁先生均否认代领事实。在之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再审判决中,也未认定梁先生的收款行为代表梁XX。邓德锴律师在接受委托后,仔细研究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1再96号民事判决书,发现这是解决本案的关键。他还查阅了大量相关的工程文件,包括《工程预(结)算书》《工作证》《会议通知》等,以证明梁先生是金碧海岸43号至45号楼临时消防泵工程的实际施工人,这笔款项是梁先生应得的工程款。
突破口就在这些证据里。邓德锴律师多次与梁先生沟通,详细了解工程施工的具体情况。他还走访了施工现场,与相关人员交流,收集了更多的证据。同时,他对吴先生和梁先生各自提供的《情况说明》进行了仔细比对,发现吴先生提供的说明加盖的是XXXX的财务专用章,而梁先生提供的说明加盖的是XXXX的公章,显然梁先生的说明更具证明力。通过证据比对和分析,邓德锴律师找到了有力的证据支持梁先生的主张,案子有了实质进展。
证据准备充分后,邓德锴律师运用庭审抗辩的手段,在法庭上清晰地阐述了梁先生的收款行为是基于其实际施工的事实,并非不当得利。他指出,吴先生在之前的诉讼中未能证明梁先生的收款行为代表梁XX,且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也未认定该事实。因此,吴先生在本案中的主张属于重复诉讼。最终,法院采纳了邓德锴律师的意见,裁定驳回吴先生的起诉,成功为梁先生避免了349771.57元的损失。
邓德锴律师展现了专业的素养和严谨的态度。他通过仔细研究生效判决、收集证据、进行证据比对和庭审抗辩等具体工作,让模糊的事实变得清晰,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陷入纠纷的人来说,找到一个像邓德锴律师这样愿意深入研究案件、不放过任何细节的律师,或许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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