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债务转移条件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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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转让个人债务的条件包括:1、个人债务的转让必须经债权人同意,合同法中有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方,应当经债权人同意。2、个人债务的转让必须以合同方式进行,1、债务人与第三人达成个人债务转让协议,经债权人同意。2、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债务转让协议,经债务人同意。
2024债务转移条件有哪些?

一、债务转移条件有哪些

(一)个人债务的转让必须经债权人同意

合同法》第84条:“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方,应当经债权人同意。”这条规定要求债务转让必须经债权人同意,现行很多人误以为债务转让方式只有一种,即债务人与第三人达成债务转让协议后再经债权人同意。同意是当事人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的民事法律行为,实际上是当事人之间达成协议,如何判定“同意”自然也使用要约、承诺的规则。

(二)个人债务的转让必须以合同方式进行

签订合同转让个人债务,也就是说转让个人债务必须以书面的形式。依签订合同的方式有以下几种:

1、债务人与第三人达成个人债务转让协议,经债权人同意。之所以要经过债权人同意,是因为谁还债关系到债权人的债权能否实现,如果第三人不具有清偿能力,对债权人来说极其不利,因此为了保障债权人利益,债务人与第三人的债务转让要经债权热同意。

2、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债务转让协议,经债务人同意。第三人接受债务的转让使得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消失,如果债务人不知晓债务已经转让而对债权人还债,债权人就接受了双倍债务,对债务人和第三人来说显失公平。而且第三人是否是恶意,也影响到债务人事后被人追偿的问题。因此,必须经债务人同意。

二、个人债务可以转让吗

根据《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可知,债务是可以进行转让的。

个人债务的转让也成免责的债务承担,是债权人或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转移债务的协议,债务由第三人代替行使其义务。债务转移主要有以下实质:

(一)通过协议,达成债务全部转移给第三人,由第三人取代原合同中债务人的地位,完全承担原债务人的义务,原债务人完全从合同关系中消失,免除对债务承担的义务。

(二)债务承担是指新的债务人也即是债务受让人和第三人承担原合同的债务义务,此债务是完全的原债务,而不是由第三人产生的新债务,面对人民法院对原债务的判决、裁定、调解等,承担人也依转让协议全部承担,同时由此债而产生的利息也随同债务的转让而转让到由第三人承担。

(三)债务承担是无条件的,因债务转移协议的成立,债务受让人不能因协议外的种种原因而不承担债务转让之债,因此,承担人不可以因原债务人未履行承担债务为由对抗债权人。

个人债务的转让除了全部转让,还分为部分转让,个人债务的部份转让是指原债务人与第三人协议,将债务的一部分转由第三人承担,原债务人并不脱离原债务关系,原债务关系由原债务人和第三人共同承担,形成债务承担的连带关系,共为连带债务人。

个人债务的转让有时对债权债务的实现来说更方便,然而生活中虽然转让债务的也不少,却很多因为法律知识的缺乏导致在转让时犯一些错误。债务的转让可以减轻债务人的负担,虽然对债务人来说极其便利,但是义务的转让都关系着权利人的权利实现,因此必须严格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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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转移条件
债务承担必须以合同的方式进行,依其签订合同的方式有以下几种:1、债务人与第三人(承担人)达成债务转让协议,经债权人的同意。2、承担人与债权人达成债务转让协议,经债务人同意。3、债务人、第三人及承担人三方共同或分别达成债务转让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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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合同债务转移,合同债务转移需要哪些条件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合同债务转移
合同债务转移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前提下,合同权利人、义务人通过和第三人订立协议,将合同的债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承担的一种法律行为。在债务移转情况下,原债务人对原债务将不再承担偿还义务,其义务将由第三人承担。
在市场经济中,合法的合同债务转移行为,可以盘活市场主体的资金,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因此,正确认识和利用合同债务转移,就显得十分重要。
二、合同债务转移的条件
为了加深大家对合同债务移转行为的理解,笔者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总结了合同债务转移应具备的条件,供大家参考。
1、要有有效债务的存在,这是合同债务转移的前提条件。如果合同自始无效或者债务转移时已经晓美,即使当事人就此订立债务转移协议,也不会发生法律效力了。因为债务已经消灭,就无所谓债务转移了。
2、被移转的合同债务没有禁止转移的约束。法律规定不可转移的债务、当事人约定不可转移的债务以及其他不宜转移的债务,不能成为合同转移的标的。
3、债务转移还要取得债权人的同意。因为债务是一种特定的义务,义务人必须履行,不同债务人的信用、偿还能力是有区别的。如果债务未经债权人同意就转移到一个信用差、偿还能力差的人手里,债权人的权利就难以得到实现。因此,合同债务转移要取得债权人的同意,方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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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合同债务转移,合同债务转移需要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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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合同债务转移
合同债务转移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前提下,合同权利人、义务人通过和第三人订立协议,将合同的债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承担的一种法律行为。在债务移转情况下,原债务人对原债务将不再承担偿还义务,其义务将由第三人承担。
在市场经济中,合法的合同债务转移行为,可以盘活市场主体的资金,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因此,正确认识和利用合同债务转移,就显得十分重要。
二、合同债务转移的条件
为了加深大家对合同债务移转行为的理解,笔者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总结了合同债务转移应具备的条件,供大家参考。
1、要有有效债务的存在,这是合同债务转移的前提条件。如果合同自始无效或者债务转移时已经晓美,即使当事人就此订立债务转移协议,也不会发生法律效力了。因为债务已经消灭,就无所谓债务转移了。
2、被移转的合同债务没有禁止转移的约束。法律规定不可转移的债务、当事人约定不可转移的债务以及其他不宜转移的债务,不能成为合同转移的标的。
3、债务转移还要取得债权人的同意。因为债务是一种特定的义务,义务人必须履行,不同债务人的信用、偿还能力是有区别的。如果债务未经债权人同意就转移到一个信用差、偿还能力差的人手里,债权人的权利就难以得到实现。因此,合同债务转移要取得债权人的同意,方才生效。
合同债务转移的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合同债务转移的条件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合同债务转移的条件
(一)、须有有效债务存在
债务有效存在是债务承担的前提,债务自始无效或者承担时已经消灭,即使当事人就此定有承担合同,也不发生效力。但就效力存在瑕疵的债务,在一定情形之下仍然可以成立债务承担。将来发生的债务,也可以设立债务承担,只是要等到该债务成立时才发生转移的效果。诉讼中的债务也可以有第三人承担。
(二)、被转移的债务应当具有可转移性
不具有可转移性的债务,不能够成为债务承担合同的标的。司法实务中通常认为下列债务不具有可转让性:
1、性质上不可转移的债务,它往往是指与特定债务人的人身具有密切联系的债务,需要特定债务人亲自履行,因而不得转让;
2、当事人特别约定不得转移的债务;
3、合同中的义务。
(三)、形式要件
依据《合同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依照其规定。
(四)、第三人须与债务人就债务的转移达成合意
合同法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份转移给第三方,应当经债权人同意。这规定要求债务转让必须经债权人同意,现行许多人误以为债务转让方式只有一种,即债务人与第三人达成债务转让协议后再经债权人同意。同意是当事人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的民事法律行为,实际上是当事人之间达成协议。所以《合同法》这条规定债务转移的方式还应包括承担人与债权人达成债务转让协议,经债务人同意及债务人、第三人和债权人三方相互或共同达成协议的方式。
(五)、债务承担须经债权人的同意
只有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原合同义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转让合同义务的协议才能对债权人生效。这主要是因为债务作为一种义务乃是债务人必须履行的,而且合同义务的履行直接关系到债权人权利的实现。如果允许债务人随便处分或者转让其债务,债权人权利的实现就很难保证。倘若合同义务受让人没有履行义务的能力,或信用不佳,那么债权人的利益甚至就根本不能实现。因此,《合同法》明确要求“债务人将合同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转移要有哪些条件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债务转移要有什么条件
一、须有有效债务存在
债务有效存在是债务承担的前提,债务自始无效或者承担时已经消灭,即使当事人就此定有承担合同,也不发生效力。但就效力存在瑕疵的债务,在一定情形之下仍然可以成立债务承担。将来发生的债务,也可以设立债务承担,只是要等到该债务成立时才发生转移的效果。诉讼中的债务也可以有第三人承担。
二、被转移的债务应当具有可转移性
不具有可转移性的债务,不能够成为债务承担合同的标的。司法实务中通常认为下列债务不具有可转让性:
1、性质上不可转移的债务,它往往是指与特定债务人的人身具有密切联系的债务,需要特定债务人亲自履行,因而不得转让。
2、当事人特别约定不得转移的债务。
3、合同中的义务。
三、形式要件
依据《合同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依照其规定。
四、第三人须与债务人就债务的转移达成合意
合同法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份转移给第三方,应当经债权人同意。这规定要求债务转让必须经债权人同意,现行许多人误以为债务转让方式只有一种,即债务人与第三人达成债务转让协议后再经债权人同意。同意是当事人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的民事法律行为,实际上是当事人之间达成协议。所以《合同法》这条规定债务转移的方式还应包括承担人与债权人达成债务转让协议,经债务人同意及债务人、第三人和债权人三方相互或共同达成协议的方式。
五、债务承担须经债权人的同意
只有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原合同义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转让合同义务的协议才能对债权人生效。这主要是因为债务作为一种义务乃是债务人必须履行的,而且合同义务的履行直接关系到债权人权利的实现。如果允许债务人随便处分或者转让其债务,债权人权利的实现就很难保证。倘若合同义务受让人没有履行义务的能力,或信用不佳,那么债权人的利益甚至就根本不能实现。因此,《合同法》明确要求“债务人将合同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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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转移的条件
1、债务人与第三人(承担人)达成债务转让协议,经债权人的同意。2、承担人与债权人达成债务转让协议,经债务人同意。3、债务人、第三人及承担人三方共同或分别达成债务转让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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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转移的条件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债务转移的条件有哪些
一、须有有效债务存在
债务有效存在是债务承担的前提,债务自始无效或者承担时已经消灭,即使当事人就此定有承担合同,也不发生效力。但就效力存在瑕疵的债务,在一定情形之下仍然可以成立债务承担。将来发生的债务,也可以设立债务承担,只是要等到该债务成立时才发生转移的效果。诉讼中的债务也可以有第三人承担。
二、被转移的债务应当具有可转移性
不具有可转移性的债务,不能够成为债务承担合同的标的。司法实务中通常认为下列债务不具有可转让性:
1、性质上不可转移的债务,它往往是指与特定债务人的人身具有密切联系的债务,需要特定债务人亲自履行,因而不得转让。
2、当事人特别约定不得转移的债务。
3、合同中的义务。
三、形式要件
依据《合同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依照其规定。
四、第三人须与债务人就债务的转移达成合意
合同法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份转移给第三方,应当经债权人同意。这规定要求债务转让必须经债权人同意,现行许多人误以为债务转让方式只有一种,即债务人与第三人达成债务转让协议后再经债权人同意。同意是当事人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的民事法律行为,实际上是当事人之间达成协议。所以《合同法》这条规定债务转移的方式还应包括承担人与债权人达成债务转让协议,经债务人同意及债务人、第三人和债权人三方相互或共同达成协议的方式。
五、债务承担须经债权人的同意
只有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原合同义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转让合同义务的协议才能对债权人生效。这主要是因为债务作为一种义务乃是债务人必须履行的,而且合同义务的履行直接关系到债权人权利的实现。如果允许债务人随便处分或者转让其债务,债权人权利的实现就很难保证。倘若合同义务受让人没有履行义务的能力,或信用不佳,那么债权人的利益甚至就根本不能实现。因此,《合同法》明确要求“债务人将合同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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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怎么解释合同债务转移,合同债务转移需要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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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合同债务转移
合同债务转移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前提下,合同权利人、义务人通过和第三人订立协议,将合同的债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承担的一种法律行为。在债务移转情况下,原债务人对原债务将不再承担偿还义务,其义务将由第三人承担。
在市场经济中,合法的合同债务转移行为,可以盘活市场主体的资金,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因此,正确认识和利用合同债务转移,就显得十分重要。
二、合同债务转移的条件
为了加深大家对合同债务移转行为的理解,笔者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总结了合同债务转移应具备的条件,供大家参考。
1、要有有效债务的存在,这是合同债务转移的前提条件。如果合同自始无效或者债务转移时已经晓美,即使当事人就此订立债务转移协议,也不会发生法律效力了。因为债务已经消灭,就无所谓债务转移了。
2、被移转的合同债务没有禁止转移的约束。法律规定不可转移的债务、当事人约定不可转移的债务以及其他不宜转移的债务,不能成为合同转移的标的。
3、债务转移还要取得债权人的同意。因为债务是一种特定的义务,义务人必须履行,不同债务人的信用、偿还能力是有区别的。如果债务未经债权人同意就转移到一个信用差、偿还能力差的人手里,债权人的权利就难以得到实现。因此,合同债务转移要取得债权人的同意,方才生效。
合同债务转移,合同债务转移需要哪些条件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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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合同债务转移
合同债务转移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前提下,合同权利人、义务人通过和第三人订立协议,将合同的债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承担的一种法律行为。在债务移转情况下,原债务人对原债务将不再承担偿还义务,其义务将由第三人承担。
在市场经济中,合法的合同债务转移行为,可以盘活市场主体的资金,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因此,正确认识和利用合同债务转移,就显得十分重要。
二、合同债务转移的条件
为了加深大家对合同债务移转行为的理解,笔者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总结了合同债务转移应具备的条件,供大家参考。
1、要有有效债务的存在,这是合同债务转移的前提条件。如果合同自始无效或者债务转移时已经晓美,即使当事人就此订立债务转移协议,也不会发生法律效力了。因为债务已经消灭,就无所谓债务转移了。
2、被移转的合同债务没有禁止转移的约束。法律规定不可转移的债务、当事人约定不可转移的债务以及其他不宜转移的债务,不能成为合同转移的标的。
3、债务转移还要取得债权人的同意。因为债务是一种特定的义务,义务人必须履行,不同债务人的信用、偿还能力是有区别的。如果债务未经债权人同意就转移到一个信用差、偿还能力差的人手里,债权人的权利就难以得到实现。因此,合同债务转移要取得债权人的同意,方才生效。
应该怎么解释合同债务转移,合同债务转移需要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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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合同债务转移
合同债务转移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前提下,合同权利人、义务人通过和第三人订立协议,将合同的债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承担的一种法律行为。在债务移转情况下,原债务人对原债务将不再承担偿还义务,其义务将由第三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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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的转移的条件
1、必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2、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就债权让与达成合意。3、 转让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让与性。4、必须有转让通知,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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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转移的条件包含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债务转移的条件有哪些
一、须有有效债务存在
债务有效存在是债务承担的前提,债务自始无效或者承担时已经消灭,即使当事人就此定有承担合同,也不发生效力。但就效力存在瑕疵的债务,在一定情形之下仍然可以成立债务承担。将来发生的债务,也可以设立债务承担,只是要等到该债务成立时才发生转移的效果。诉讼中的债务也可以有第三人承担。
二、被转移的债务应当具有可转移性
不具有可转移性的债务,不能够成为债务承担合同的标的。司法实务中通常认为下列债务不具有可转让性:
1、性质上不可转移的债务,它往往是指与特定债务人的人身具有密切联系的债务,需要特定债务人亲自履行,因而不得转让。
2、当事人特别约定不得转移的债务。
3、合同中的义务。
三、形式要件
依据《合同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依照其规定。
四、第三人须与债务人就债务的转移达成合意
合同法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份转移给第三方,应当经债权人同意。这规定要求债务转让必须经债权人同意,现行许多人误以为债务转让方式只有一种,即债务人与第三人达成债务转让协议后再经债权人同意。同意是当事人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的民事法律行为,实际上是当事人之间达成协议。所以《合同法》这条规定债务转移的方式还应包括承担人与债权人达成债务转让协议,经债务人同意及债务人、第三人和债权人三方相互或共同达成协议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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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转移需要的条件包含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债务转移需要的条件有哪些
一、须有有效债务存在
债务有效存在是债务承担的前提,债务自始无效或者承担时已经消灭,即使当事人就此定有承担合同,也不发生效力。但就效力存在瑕疵的债务,在一定情形之下仍然可以成立债务承担。将来发生的债务,也可以设立债务承担,只是要等到该债务成立时才发生转移的效果。诉讼中的债务也可以有第三人承担。
二、被转移的债务应当具有可转移性
不具有可转移性的债务,不能够成为债务承担合同的标的。司法实务中通常认为下列债务不具有可转让性:
1、性质上不可转移的债务,它往往是指与特定债务人的人身具有密切联系的债务,需要特定债务人亲自履行,因而不得转让。
2、当事人特别约定不得转移的债务。
3、合同中的义务。
三、形式要件
依据《合同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依照其规定。
四、第三人须与债务人就债务的转移达成合意
合同法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份转移给第三方,应当经债权人同意。这规定要求债务转让必须经债权人同意,现行许多人误以为债务转让方式只有一种,即债务人与第三人达成债务转让协议后再经债权人同意。同意是当事人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的民事法律行为,实际上是当事人之间达成协议。所以《合同法》这条规定债务转移的方式还应包括承担人与债权人达成债务转让协议,经债务人同意及债务人、第三人和债权人三方相互或共同达成协议的方式。
五、债务承担须经债权人的同意
只有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原合同义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转让合同义务的协议才能对债权人生效。这主要是因为债务作为一种义务乃是债务人必须履行的,而且合同义务的履行直接关系到债权人权利的实现。如果允许债务人随便处分或者转让其债务,债权人权利的实现就很难保证。倘若合同义务受让人没有履行义务的能力,或信用不佳,那么债权人的利益甚至就根本不能实现。因此,《合同法》明确要求“债务人将合同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合同债务移转应具备什么条件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合同债务移转应具备什么条件?
合同债务移转,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前提下,合同权利人、义务人通过和第三人订立协议,将合同的债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承担的一种法律行为。在债务移转情况下,原债务人对原债务将不再承担偿还义务,其义务将由第三人承担。
在市场经济中,合法的债务移转行为,可以盘活市场主体的资金,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因此,正确认识和利用合同债务移转行为,就显得十分重要。
为了加深大家对合同债务移转行为的理解,笔者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总结了合同债务移转应具备的条件,供大家参考。
1、要有有效债务的存在,这是合同债务移转的前提条件。如果合同自始无效或者债务移转时已经晓美,即使当事人就此订立债务移转协议,也不会发生法律效力了。因为债务已经消灭,就无所谓债务移转了。
2、被移转的合同债务没有禁止转移的约束。法律规定不可转移的债务、当事人约定不可转移的债务以及其他不宜转移的债务,不能成为合同移转的标的。
3、债务移转还要取得债权人的同意。因为债务是一种特定的义务,义务人必须履行,不同债务人的信用、偿还能力是有区别的。如果债务未经债权人同意就转移到一个信用差、偿还能力差的人手里,债权人的权利就难以得到实现。因此,合同债务转移要取得债权人的同意,方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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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转移条件有哪些
1、债务人与第三人(承担人)达成债务转让协议,经债权人的同意。2、承担人与债权人达成债务转让协议,经债务人同意。3、债务人、第三人及承担人三方共同或分别达成债务转让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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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债权债务转移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什么是债权债务转移
债权债务转移主要是指一方当事人将自己的债权或债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的行为。但是债权债务转移的转移方式与生效要件是不同的。债权转移需要及时通知债务人,否则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而债务转移需要取得债权人的同意,否则债务转让行为无效。
根据我国目前法律的规定,债权的转让仅存在于合同当中,即合同权利的让与,指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其性质上仍然是一种合同,具有合同成立及生效的构成要件,即要求转让方和受让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债权转让的意思表示起初不具有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及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利益,亦不可以合法形式掩盖不法的目的。合同权利转让的效果是原合同主体的变更,包括两种情形:
一、转让方退出原合同关系,由受让人代替其债权人地位;
二、转让方不退出原合同关系,与受让方共同成为原合同的债权人。债权转让的概念可以在与相关概念的比较中体现出来:
(一)债权转让与赠与合同。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即受赠人可以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且赠与合同一般是赠与人基于物权而实施的处分行为,一般具有无因性,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除非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而债权转让基于原合同,受让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债权转让是债权请求权的转让继尔是财产所有权的转让,与这相随的一些合同义务的转让。债权转让一般是具有原因的,即转让方与受让方存在着债权债务关系或其他关系。
(二)债权转让与向第三人履行。债务人向债权人指定的第三人之间形成委托关系,当债务人不履行或不正当履行时,由债权人而不是第三人向债务人追究违约责任,当第三人违约时,由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而非债权人。
(三)债权转让与债权的代位权及撤销权。代位权及撤销权的行使是按照法律的规定,在债务人实施损害其债权行为时,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主动向第三人行使原债务人的债权或撤销权。而债权转让方与受让方合意的结果,无须诉讼程序解决。
原因
1、依法律规定而转让
2、依法律行为而转让
条件
1、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债权且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前提。以无效的债权转让他人,或者以已经消灭的债权转让他人,是转让的标的不能。这种限制性规定的意义在于防止受让人、国家、集体利益受损。在司法实践中,有人为逃避法律的制裁而转让债权。比如,某甲单位与某乙单位之间违反国家金融法规规定,达成了企业之间的借贷协议,某甲单位借给某乙单位资金20万元,借期2年,收取高额年息20%。某甲在已经收取了一年的利息后,某乙逾期未偿付借款本金和其他利息。某甲如果此时诉至,要求某乙偿还本息,虽然会支持乙之请求,但也会对某甲已经收取的利息和对某乙约定取得的利息予以追缴。某甲如果将这笔债权转让给丙,某丙可以受让人的身份,要求某乙偿还转让后的债权。这样转换后,案件由原来的应处罚的企业之间拆借资金纠纷摇身变为合法的债权追偿纠纷。不能再对某丙给予处罚,这将极大地损害国家金融秩序。因此债权转让的前提必须是合法的债权,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否则转让无效。由于转让无效致使受让人受损的,转让人应予以赔偿。
2、转让不得改变债权的主要内容。债权作为法锁的观念虽已消失,但债权转让只是主体上的变更,如果存在债的主要内容变更,则发生新的合同关系,而不属于转让性质。债的内容变更包括种类、数量、标的物品质规格、债的性质、期限、履行地和履行方式、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等方面。债的非主要内容变更不会影响法律关系。但债的种类、标的物品质规格、债的性质等主要内容变更后,与原债不再具备同一性。如经对方承诺,则成立新合同,已不属于债权转让的范畴。举例说明之。某甲与某乙签定了购买钢材的合同,某乙的权利是取得钢材,义务是给付钢材款。某甲的权利是获得款项,义务是交付钢材、给付运费。某甲在某乙付完全部款项后以一个整车皮发货,由于铁路运输的原因,某乙实际收到的钢材比合同约定的吨位少了9吨。此后某乙将债权转让给了某丙,在转让函中写明:“将10吨钢材转让给某丙”。某甲不知货物有短缺,也未得到债权转让的通知。某丙,要求某甲给付10吨的货款。在审理过程中某乙已经倒闭,清算小组向某甲出具了债权转让的通知,某甲辩称短缺货物只有9吨,现在可以向某丙补足货物。最后判决认为债权转让成立,债权内容可以由原来的交付钢材变更为履行给付钢材款。故某甲应给付某丙9吨的钢材款,价格按照原来签定合同的价格。但适逢钢材价格急速下调,某甲为此付出了较大的代价。该案履行种类已经由货物变更为货币,是对合同主要内容的变更,因而与原债不再具有同一性。
3、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达成债权转让的协议。债权转让是一种处分行为,必须符合民事行为的生效条件。转让人主体必须符合资格,即具有处分能力,是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不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债权转让无效。如果一方当事人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转让无效。合同被撤销后,受让人已接受债务人清偿的,应作为不当得利返还原债权人。
4、转让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转让性。根据债的有关原理,某些合同是不可让渡的,其债权也应不可转让。一种是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以特定身份关系为继承的债权、的债权、因继承发生的遗产给付请求权。第二种为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从权利随主权利的移转而移转,若将从权利和主权利分开单独转让,则为性质上所不允许。比如保证债权为担保主债权而存在,若与主债权分离,其担保性质自然丧失,所以不得单独转让。第三种是依合同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按照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对债权转让的禁止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也可以在合同订立之后另行约定,但必须在债权尚未转让之前作出,否则转让有效。第四种是依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5、债权的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各国民法对债权的转让是否须经债务人同意或通知债务人存在不同的主张。一种是自由主义。德国民法典主张债权原则上可以自由转让,不以取得债务人同意或通知为必要要件。法实际也是承认合同权利的转让无须经过债务人的同意。另一种是通知主义。法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主张债权转让以通知债务人或经债务人承诺为必要。第三种是债务人同意主义。《民法通则》第91条规定,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全部和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这种规定是计划经济的产物,过于严格,不利于商品交换的发展。而《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两种立法有所冲突。实践中如采用债务人同意主义不利于交易便利,如采用自由主义又不利于交易安全。因此,合同法确定的通知主义既承认了债权转让是债权人的处分行为,为债权人的自由处分提供了便利和保护,又保护了债务人不因债权人将债权转让于他人而蒙受不测之损害。“因债务人向谁清偿债务于他并无多大关系。如果因转让而使债务人履行费用增加,则原债权人应当承担。”
6、债权转让必须遵守一定程序和手续。依照《民法通则》第91条规定,如果系法律规定应由国家批准的合同,其债权转让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合同法》第87条也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也就是说,一般合同的成立是当事人自愿原则,但对于法律规定应由国家批准的合同,不得随意转让,未经原批准机关批准转让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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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指债权债务转移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什么是指债权债务转移问题解答如下, 什么是债权债务转移
债权债务转移主要是指一方当事人将自己的债权或债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的行为。但是债权债务转移的转移方式与生效要件是不同的。债权转移需要及时通知债务人,否则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而债务转移需要取得债权人的同意,否则债务转让行为无效。
根据我国目前法律的规定,债权的转让仅存在于合同当中,即合同权利的让与,指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其性质上仍然是一种合同,具有合同成立及生效的构成要件,即要求转让方和受让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债权转让的意思表示起初不具有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及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利益,亦不可以合法形式掩盖不法的目的。合同权利转让的效果是原合同主体的变更,包括两种情形:
一、转让方退出原合同关系,由受让人代替其债权人地位;
二、转让方不退出原合同关系,与受让方共同成为原合同的债权人。债权转让的概念可以在与相关概念的比较中体现出来:
(一)债权转让与赠与合同。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即受赠人可以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且赠与合同一般是赠与人基于物权而实施的处分行为,一般具有无因性,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除非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而债权转让基于原合同,受让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债权转让是债权请求权的转让继尔是财产所有权的转让,与这相随的一些合同义务的转让。债权转让一般是具有原因的,即转让方与受让方存在着债权债务关系或其他关系。
(二)债权转让与向第三人履行。债务人向债权人指定的第三人之间形成委托关系,当债务人不履行或不正当履行时,由债权人而不是第三人向债务人追究违约责任,当第三人违约时,由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而非债权人。
(三)债权转让与债权的代位权及撤销权。代位权及撤销权的行使是按照法律的规定,在债务人实施损害其债权行为时,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主动向第三人行使原债务人的债权或撤销权。而债权转让方与受让方合意的结果,无须诉讼程序解决。
原因
1、依法律规定而转让
2、依法律行为而转让
条件
1、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债权且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前提。以无效的债权转让他人,或者以已经消灭的债权转让他人,是转让的标的不能。这种限制性规定的意义在于防止受让人、国家、集体利益受损。在司法实践中,有人为逃避法律的制裁而转让债权。比如,某甲单位与某乙单位之间违反国家金融法规规定,达成了企业之间的借贷协议,某甲单位借给某乙单位资金20万元,借期2年,收取高额年息20%。某甲在已经收取了一年的利息后,某乙逾期未偿付借款本金和其他利息。某甲如果此时诉至,要求某乙偿还本息,虽然会支持乙之请求,但也会对某甲已经收取的利息和对某乙约定取得的利息予以追缴。某甲如果将这笔债权转让给丙,某丙可以受让人的身份,要求某乙偿还转让后的债权。这样转换后,案件由原来的应处罚的企业之间拆借资金纠纷摇身变为合法的债权追偿纠纷。不能再对某丙给予处罚,这将极大地损害国家金融秩序。因此债权转让的前提必须是合法的债权,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否则转让无效。由于转让无效致使受让人受损的,转让人应予以赔偿。
2、转让不得改变债权的主要内容。债权作为法锁的观念虽已消失,但债权转让只是主体上的变更,如果存在债的主要内容变更,则发生新的合同关系,而不属于转让性质。债的内容变更包括种类、数量、标的物品质规格、债的性质、期限、履行地和履行方式、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等方面。债的非主要内容变更不会影响法律关系。但债的种类、标的物品质规格、债的性质等主要内容变更后,与原债不再具备同一性。如经对方承诺,则成立新合同,已不属于债权转让的范畴。举例说明之。某甲与某乙签定了购买钢材的合同,某乙的权利是取得钢材,义务是给付钢材款。某甲的权利是获得款项,义务是交付钢材、给付运费。某甲在某乙付完全部款项后以一个整车皮发货,由于铁路运输的原因,某乙实际收到的钢材比合同约定的吨位少了9吨。此后某乙将债权转让给了某丙,在转让函中写明:“将10吨钢材转让给某丙”。某甲不知货物有短缺,也未得到债权转让的通知。某丙,要求某甲给付10吨的货款。在审理过程中某乙已经倒闭,清算小组向某甲出具了债权转让的通知,某甲辩称短缺货物只有9吨,现在可以向某丙补足货物。最后判决认为债权转让成立,债权内容可以由原来的交付钢材变更为履行给付钢材款。故某甲应给付某丙9吨的钢材款,价格按照原来签定合同的价格。但适逢钢材价格急速下调,某甲为此付出了较大的代价。该案履行种类已经由货物变更为货币,是对合同主要内容的变更,因而与原债不再具有同一性。
3、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达成债权转让的协议。债权转让是一种处分行为,必须符合民事行为的生效条件。转让人主体必须符合资格,即具有处分能力,是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不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债权转让无效。如果一方当事人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转让无效。合同被撤销后,受让人已接受债务人清偿的,应作为不当得利返还原债权人。
4、转让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转让性。根据债的有关原理,某些合同是不可让渡的,其债权也应不可转让。一种是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以特定身份关系为继承的债权、的债权、因继承发生的遗产给付请求权。第二种为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从权利随主权利的移转而移转,若将从权利和主权利分开单独转让,则为性质上所不允许。比如保证债权为担保主债权而存在,若与主债权分离,其担保性质自然丧失,所以不得单独转让。第三种是依合同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按照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对债权转让的禁止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也可以在合同订立之后另行约定,但必须在债权尚未转让之前作出,否则转让有效。第四种是依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5、债权的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各国民法对债权的转让是否须经债务人同意或通知债务人存在不同的主张。一种是自由主义。德国民法典主张债权原则上可以自由转让,不以取得债务人同意或通知为必要要件。法实际也是承认合同权利的转让无须经过债务人的同意。另一种是通知主义。法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主张债权转让以通知债务人或经债务人承诺为必要。第三种是债务人同意主义。《民法通则》第91条规定,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全部和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这种规定是计划经济的产物,过于严格,不利于商品交换的发展。而《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两种立法有所冲突。实践中如采用债务人同意主义不利于交易便利,如采用自由主义又不利于交易安全。因此,合同法确定的通知主义既承认了债权转让是债权人的处分行为,为债权人的自由处分提供了便利和保护,又保护了债务人不因债权人将债权转让于他人而蒙受不测之损害。“因债务人向谁清偿债务于他并无多大关系。如果因转让而使债务人履行费用增加,则原债权人应当承担。”
6、债权转让必须遵守一定程序和手续。依照《民法通则》第91条规定,如果系法律规定应由国家批准的合同,其债权转让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合同法》第87条也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也就是说,一般合同的成立是当事人自愿原则,但对于法律规定应由国家批准的合同,不得随意转让,未经原批准机关批准转让无效。
如何区分债权转让和债务转移?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债权是生活中较为常见的权利,也是特别容易产生纠纷的权利。债产生后,由于各种原因会发生债权转让或者债权转移。债权转让和债权转移都是债权的动态发展过程,两者之间虽然很相似,但是也有非常明显的区别。那么,如何区分债权转让和债务转移呢区别是什么
一、债权转让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合同转让,债权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债权全部让与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原合同关系的新的债权人,原合同债权人因合同转让而丧失合同债权人权利,债权部分让与第三人,第三人成为合同债权人加入到原合同关系之中,成为新的债权人,合同中的债权关系由一人变数人或由数人变更多人。新加入合同的债权人与原债权人共同分享债权,并共享连带债权。
二、债务转移与债权转让的区别
1、在债务转移的情况下,债务人、债权人将和第三人达成转让协议,也就是说,债务转移时必须经债权人同意,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但是在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情况下,第三人单方表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与债务人达成代替其清偿债务的协议,但并没有与债权人达成转让债务的协议,也就是说,即使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产生效力且不能对抗债权人,债权人也不得直接向第三人请求履行债务。
2、在债务转移的情况下,第三人将加入原合同或完全代替债务人成为合同关系当事人,如果是合同债务的全部转移,则第三人将完全代替债务人成为合同当事人,即使是债务部分转移第三人也将加入合同关系成为合同当事人。但在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情况下,第三人只是履行主体而非合同主体,第三人只能作为债务履行的辅助人而不能将其作为合同当事人对待。
3、在债务转移的情况下,由于第三人成为合同当事人,故而该债务的履行不符合约定或未完全履行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要求第三人承担履行或违约责任。但在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情况下,由于第三人不是合同当事人,当出现债务的履行不符合约定或未完全履行的情况时,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而不能向第三人请求承担责任。综上,就是“如何区分债权转让和债务转移”的回答。债权转让和债务转移的最大特点就是,前者不需要债务人的统一,后者需要债权人的同意。债权转让的限制规定比较少,债务转移,其实是一种风险转移,有更多的限制。如果遇到这两种情况,需要草拟合同,建议委托律师,进行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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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转移有哪些条件?
债务承担必须以合同的方式进行,依其签订合同的方式有以下几种(1)债务人与第三人(承担人)达成债务转让协议,经债权人的同意(2)承担人与债权人达成债务转让协议,经债务人同意(3)债务人、第三人及承担人三方共同或分别达成债务转让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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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前丈夫制造假借条转移债务怎样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直到离婚前夕,殷女士方才知晓,丈夫手上竟然有着一堆的借条,而债主竟然大部分都是丈夫的父母和亲友。“这些债务我根本就不知情,这不是明摆着瞒着我转移财产吗”殷女士实在不解,于是拨通了晨报法援热线。本周法援特地就该问题进行重点解读。  瞒着妻子丈夫制造了一堆假借条  从去年开始,丈夫就一直在闹着和殷女士离婚。考虑到孩子和家庭的完整,殷女士一直没同意。“后来他干脆不回家了。”殷女士说,就在前段时间,丈夫一纸诉状告上了下关区,要求通过法律途径与其离婚。殷女士万万没想到的是,丈夫对离婚早有准备,竟然拿出了一堆借条,债主大部分都是丈夫的父母和亲戚。殷女士称,对于这些债务,她根本就不知情,丈夫明显是在制造假借条转移财产。  法援解读:司法实务中,离婚时一方给自己亲属出具的欠条如果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相关债务一般不予认可。  婚姻期间继承房产是否变成共同财产  史先生是家中的独子。据史先生介绍,就在他结婚之后没多久,父亲因病去世了。“父亲去世之前特地留下了遗嘱,将其中的一套房产和财产都给了我。”史先生说,现在他和妻子的感情不是很好,甚至有可能要离婚。现在妻子提出的唯一要求是,离婚可以,所有财产,包括其继承的父亲的遗产都要一起分割。史先生对此不予认可,他认为父亲的遗产是给自己的,与妻子无关。在和妻子协商无果下,史先生找到了晨报法援求助。  法援解读:如果史先生的父亲在遗嘱中,明确表示所有遗产只赠与给史先生个人的话,这些财产则属于史先生的个人财产,与其妻子无关。  读报学法: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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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怎么解释债权债务转移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该怎么解释债权债务转移问题解答如下, 什么是债权债务转移
债权债务转移主要是指一方当事人将自己的债权或债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的行为。但是债权债务转移的转移方式与生效要件是不同的。债权转移需要及时通知债务人,否则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而债务转移需要取得债权人的同意,否则债务转让行为无效。
根据我国目前法律的规定,债权的转让仅存在于合同当中,即合同权利的让与,指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其性质上仍然是一种合同,具有合同成立及生效的构成要件,即要求转让方和受让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债权转让的意思表示起初不具有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及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利益,亦不可以合法形式掩盖不法的目的。合同权利转让的效果是原合同主体的变更,包括两种情形:
一、转让方退出原合同关系,由受让人代替其债权人地位;
二、转让方不退出原合同关系,与受让方共同成为原合同的债权人。债权转让的概念可以在与相关概念的比较中体现出来:
(一)债权转让与赠与合同。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即受赠人可以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且赠与合同一般是赠与人基于物权而实施的处分行为,一般具有无因性,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除非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而债权转让基于原合同,受让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债权转让是债权请求权的转让继尔是财产所有权的转让,与这相随的一些合同义务的转让。债权转让一般是具有原因的,即转让方与受让方存在着债权债务关系或其他关系。
(二)债权转让与向第三人履行。债务人向债权人指定的第三人之间形成委托关系,当债务人不履行或不正当履行时,由债权人而不是第三人向债务人追究违约责任,当第三人违约时,由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而非债权人。
(三)债权转让与债权的代位权及撤销权。代位权及撤销权的行使是按照法律的规定,在债务人实施损害其债权行为时,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主动向第三人行使原债务人的债权或撤销权。而债权转让方与受让方合意的结果,无须诉讼程序解决。
原因
1、依法律规定而转让
2、依法律行为而转让
条件
1、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债权且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前提。以无效的债权转让他人,或者以已经消灭的债权转让他人,是转让的标的不能。这种限制性规定的意义在于防止受让人、国家、集体利益受损。在司法实践中,有人为逃避法律的制裁而转让债权。比如,某甲单位与某乙单位之间违反国家金融法规规定,达成了企业之间的借贷协议,某甲单位借给某乙单位资金20万元,借期2年,收取高额年息20%。某甲在已经收取了一年的利息后,某乙逾期未偿付借款本金和其他利息。某甲如果此时诉至,要求某乙偿还本息,虽然会支持乙之请求,但也会对某甲已经收取的利息和对某乙约定取得的利息予以追缴。某甲如果将这笔债权转让给丙,某丙可以受让人的身份,要求某乙偿还转让后的债权。这样转换后,案件由原来的应处罚的企业之间拆借资金纠纷摇身变为合法的债权追偿纠纷。不能再对某丙给予处罚,这将极大地损害国家金融秩序。因此债权转让的前提必须是合法的债权,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否则转让无效。由于转让无效致使受让人受损的,转让人应予以赔偿。
2、转让不得改变债权的主要内容。债权作为法锁的观念虽已消失,但债权转让只是主体上的变更,如果存在债的主要内容变更,则发生新的合同关系,而不属于转让性质。债的内容变更包括种类、数量、标的物品质规格、债的性质、期限、履行地和履行方式、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等方面。债的非主要内容变更不会影响法律关系。但债的种类、标的物品质规格、债的性质等主要内容变更后,与原债不再具备同一性。如经对方承诺,则成立新合同,已不属于债权转让的范畴。举例说明之。某甲与某乙签定了购买钢材的合同,某乙的权利是取得钢材,义务是给付钢材款。某甲的权利是获得款项,义务是交付钢材、给付运费。某甲在某乙付完全部款项后以一个整车皮发货,由于铁路运输的原因,某乙实际收到的钢材比合同约定的吨位少了9吨。此后某乙将债权转让给了某丙,在转让函中写明:“将10吨钢材转让给某丙”。某甲不知货物有短缺,也未得到债权转让的通知。某丙,要求某甲给付10吨的货款。在审理过程中某乙已经倒闭,清算小组向某甲出具了债权转让的通知,某甲辩称短缺货物只有9吨,现在可以向某丙补足货物。最后判决认为债权转让成立,债权内容可以由原来的交付钢材变更为履行给付钢材款。故某甲应给付某丙9吨的钢材款,价格按照原来签定合同的价格。但适逢钢材价格急速下调,某甲为此付出了较大的代价。该案履行种类已经由货物变更为货币,是对合同主要内容的变更,因而与原债不再具有同一性。
3、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达成债权转让的协议。债权转让是一种处分行为,必须符合民事行为的生效条件。转让人主体必须符合资格,即具有处分能力,是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不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债权转让无效。如果一方当事人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转让无效。合同被撤销后,受让人已接受债务人清偿的,应作为不当得利返还原债权人。
4、转让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转让性。根据债的有关原理,某些合同是不可让渡的,其债权也应不可转让。一种是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以特定身份关系为继承的债权、的债权、因继承发生的遗产给付请求权。第二种为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从权利随主权利的移转而移转,若将从权利和主权利分开单独转让,则为性质上所不允许。比如保证债权为担保主债权而存在,若与主债权分离,其担保性质自然丧失,所以不得单独转让。第三种是依合同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按照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对债权转让的禁止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也可以在合同订立之后另行约定,但必须在债权尚未转让之前作出,否则转让有效。第四种是依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5、债权的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各国民法对债权的转让是否须经债务人同意或通知债务人存在不同的主张。一种是自由主义。德国民法典主张债权原则上可以自由转让,不以取得债务人同意或通知为必要要件。法实际也是承认合同权利的转让无须经过债务人的同意。另一种是通知主义。法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主张债权转让以通知债务人或经债务人承诺为必要。第三种是债务人同意主义。《民法通则》第91条规定,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全部和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这种规定是计划经济的产物,过于严格,不利于商品交换的发展。而《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两种立法有所冲突。实践中如采用债务人同意主义不利于交易便利,如采用自由主义又不利于交易安全。因此,合同法确定的通知主义既承认了债权转让是债权人的处分行为,为债权人的自由处分提供了便利和保护,又保护了债务人不因债权人将债权转让于他人而蒙受不测之损害。“因债务人向谁清偿债务于他并无多大关系。如果因转让而使债务人履行费用增加,则原债权人应当承担。”
6、债权转让必须遵守一定程序和手续。依照《民法通则》第91条规定,如果系法律规定应由国家批准的合同,其债权转让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合同法》第87条也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也就是说,一般合同的成立是当事人自愿原则,但对于法律规定应由国家批准的合同,不得随意转让,未经原批准机关批准转让无效。
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的界定,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的处理
[律师回复]
一、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的界定对于界定恶意转移财产,法律上是有所限定的。最高人民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即作了规定。该司法解释123条明确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
(六)项的规定处理:
(一)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无法执行的;
(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妨碍或抗拒人民执行的;
(三)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人民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支付令的。这其中,“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无法执行的”,即属于恶意转移资产的行为。
二、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的处理对于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最高人民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
(六)项的规定处理”。即: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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