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产生了激烈的法律纠纷。被告一为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二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2021年3月,被告二与原告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原告当日转账50万元作为入股款,之后又分别转账15万元(备注项目入资)、20万元(备注合同保证金),三笔款项合计85万元。然而,原告在2022年1月补签《借款合同》,主张这85万元转化为民间借贷,要求被告一还款、被告二承担连带责任,并主张律师费、诉讼费。
原告最初掌握的证据仅有事后补签的《借款合同》,但缺失能证明款项性质转变的关键证据。周科兵律师介入后,展开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他提交了股权转让协议,明确款项最初为股权转让款;转账备注也清晰显示款项为项目入资和合同保证金;工商登记信息证明原告已登记为公司股东;企业信息则进一步证实公司的相关情况。这些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有力地支撑了被告的抗辩观点。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原告依据《借款合同》主张借贷关系成立。周科兵律师则指出,案涉85万元为股权转让款、项目投资款、合同保证金,并非借款。《借款合同》无明确债权债务清算或转化意思表示,未形成合法有效的借贷合意。原告已登记为公司股东,投资款转化为借款未经股东会决议,不发生法律效力。并且,一人公司股东连带责任的构成,需以民间借贷关系成立为前提,而本案基础关系并非民间借贷。
最终,法院采纳了周科兵律师的意见,认定案涉85万元不构成民间借贷,原告主张的借款转化事实不成立,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周科兵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采用了精准定性法律关系、完整构建证据链、准确适用法律规则的方法论。他第一时间剥离“借贷”假象,锁定股权转让和投资的基础关系;提交全面的证据,形成闭环抗辩;紧扣法律规则,说服法院采纳抗辩观点,从而为当事人避免了85万元及律师费等重大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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