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XXXX年X月X日,江苏某实业有限公司派遣至柬埔寨工作的办事人员徐XX,在前往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右踝部受伤。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存在争议,徐XX委托陈步青律师代理申请工伤认定。
面对这起特殊的跨国工伤认定案件,2022年开始执业的陈步青律师深知其中的难点。这类案件不仅事故发生在境外,证据调取困难,用人单位还可能以“境外工作不属于工伤保险范围”为由抗辩,同时还需协调国内外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陈步青律师作为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专注于民商事业务领域,尤其擅长处理劳动工伤纠纷,执业以来累计办理工伤案件上千件,熟悉江苏等地的工伤政策及赔偿标准。
陈步青律师明白,要成功认定工伤,核心在于证明事故发生在“上班途中”且劳动者负“非本人主要责任”。然而,事故发生在柬埔寨,当地交通管理部门的事故认定文书、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等关键证据的获取成为首要难题。为此,他制定了周密的证据收集方案。
他指导当事人全面梳理在柬埔寨期间的相关材料,包括柬埔寨当地诊所和医院的诊断记录、翻译件及公证认证文件,这些文件为工伤认定提供了医疗方面的有力证据。同时,他还收集了能够证明事故发生时正在前往上班途中的时间记录、工作安排通知等,以及能够证明事故责任划分的相关材料。此外,他协助当事人整理了回国后在如皋市江安镇卫生院继续治疗的诊断证明,形成了完整的医疗证据链。
在申请材料准备过程中,陈步青律师特别注重对“上班途中”这一关键事实的论证。他收集了当事人当日的考勤记录、工作安排通知、住宿地点与工作地点的距离证明等,用以证明事故发生时当事人确实是在合理的上班路线上。对于“非本人主要责任”这一要件,他指导当事人尽可能收集当地交通事故处理的相关材料。
XXXX年X月XX日,陈步青律师代理当事人正式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当申请材料需要补正时,他积极与江苏当地的工伤认定部门沟通,了解具体要求,及时补充完善材料。XXXX年X月XX日补正材料收悉后,工伤认定部门于X月XX日予以受理,并向用人单位发出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在用人单位举证期间,陈步青律师准备了充分的答辩意见,针对可能提出的异议做好应对准备。
最终,张家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调查核实后,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认定徐XX为工伤。这一结果不仅保障了跨国劳务人员的工伤权益,也体现了陈步青律师在处理疑难工伤案件时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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