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5年6月,控方指控被告人A涉嫌强奸罪,称其在某旅馆内与他人共同对两名被害人实施强奸行为,依据现场提取的精斑鉴定意见、旅馆住宿登记表等证据提起公诉。被告人A否认指控,委托2002年执业、累计主办或协办案件逾千件的李晖律师担任辩护人。
李晖律师接手案件后,展开了细致的审查工作。首先,他逐页审查精斑提取相关资料,发现现场精斑提取过程未制作勘查笔录、无见证人参与、未开具扣押清单。通过查阅相关法律规定,验证了这一程序违法,这使得核心鉴定意见因检材来源不合法,不具备证据效力,动摇了控方证据基础,后续策略上决定重点围绕证据合法性进行辩论。
接着,李晖律师仔细核对住宿登记表,发现登记表无住宿人签名、未附身份证复印件,且同一时间两间房均使用同一人身份证登记不符合常理。他通过调查旅馆登记流程和调取相关人员笔录进行验证,得出无法排除身份信息被冒用的可能,不能据此认定被告人A实际到场涉案。这一发现让律师在后续抗辩中重点强调涉案关联性问题。
之后,李晖律师深入分析案件事实,详细审查被害人陈述、身体检验报告以及旅馆工作人员证言。发现指控另一被害人被强奸无任何证据支撑,且被害人与嫌疑人进入旅馆时状态正常、无醉酒或被胁迫迹象,房间附近未听到求救、打斗声响。通过与相关人员进一步核实进行验证,有力反驳了“违背被害人意愿”的核心指控。
李晖律师凭借比对过上千份证据资料的经验,在三次庭审中系统呈现辩护意见,围绕证据链完整性、刑事证明标准等核心问题与控方充分辩论。作为担任仲裁委刑事专业委员的他,深知证据规则的重要性。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控方提交的证据存在诸多关键缺陷,不足以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被告人A构成强奸罪。控方以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申请撤回起诉,被告人A被依法释放,控方原指控的罪名涉及的相关诉求被驳回。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