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黄某、李某未经某知名运动品牌公司授权,擅自生产、销售带有该品牌注册商标的服饰产品。黄某和李某在未获得合法授权的情况下,组织生产并销售相关服饰,非法经营数额达十余万元,达到了情节严重的标准。公诉机关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对二人提起公诉,黄某和李某面临着有期徒刑及高额罚金的处罚。案发后黄某被羁押,随即委托孟翔律师为其提供专业刑事辩护。
律师的核心论证
公司方(这里指被告黄某、李某)的抗辩理由主要是强调自身法律意识淡薄,并非故意犯罪,且认为非法经营数额的认定可能存在偏差。
孟翔律师进行了有力的法律反击:
1.引用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2.分点论证:
法律属性:黄某和李某的行为完全符合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法定要素。他们未经授权,在生产、销售的服饰产品上使用了该知名品牌的注册商标,且非法经营数额达到了情节严重的标准,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
不可替代性:这种侵犯商标权的行为是不可替代的,它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不能因为他们所谓的法律意识淡薄就忽视其行为的违法性。
违法性质:黄某和李某的行为属于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这是明显的违法犯罪行为,违反了商标法和刑法的相关规定。
3.最终法律结论:黄某和李某的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但考虑到他们有自首、坦白、全额退赔、获得谅解、认罪认罚、社会危害性较小等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仲裁/判决结果
某市禅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法院认定黄某和李某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同时综合考量自首、坦白、全额退赔、获得谅解、认罪认罚、社会危害性较小等情节,对黄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对李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二人均未被实际收监执行。驳回了公诉机关其他不合理的量刑建议。
行业启示与律所价值
在商业活动中,企业常见的错误认知是认为使用他人商标可能不会被发现或者不会构成严重的犯罪。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是: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达到一定标准,就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这对用人单位来说是一个警示,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不能抱有侥幸心理。对于劳动者而言,要增强法律意识,在工作中避免参与到违法犯罪活动中。
孟翔律师在该类案件中的专业价值显著。在证据组织方面,他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指导当事人稳定供述、如实交代案情,同步协助完成向被害单位大额赔偿并取得正式谅解书,为从轻处罚奠定最核心证据基础。在法律定性上,他精准对照知识产权刑事司法解释,逐项论证非法经营数额认定、自首/坦白认定、主从犯地位、悔罪表现、社区影响等关键问题,形成专业、完整的辩护意见。在庭审策略上,他针对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积极沟通说理,强调当事人无犯罪前科、积极补救、自愿认罪等可宽宥情节,成功将实刑辩护为缓刑,最大限度保障当事人人身自由,避免监禁刑罚对家庭与生活造成重大影响。同时,他还结合案件金额与司法解释标准,合理主张罚金区间,推动法院作出合理罚金判决,兼顾法律效果与当事人经济承受能力。
在法律的世界里,每一个案件都是一次对正义的追求。孟翔律师凭借其深厚的法学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为当事人赢得了公正的判决,彰显了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