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1月21日,四川省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彭X签订的《内部钢筋制安分包协议书》及两份补充协议无效为由,将彭X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协议无效并支付剩余工程款46385.77元。若原告的诉求得到支持,被告彭X将面临巨大的经济损失。在此困境下,彭X委托了云南滇源律师事务所的柴昊然律师,柴昊然律师自2023年开始执业,在法律实务领域已积累了一定的经验。
2月11日,在案件的推进过程中,柴昊然律师凭借曾担任国企专项服务法律顾问积累的经验,敏锐地意识到案件可能涉及第三人。于是他指导被告彭X提出追加杨X为本案第三人的申请,法院经审查后准许了该申请。这一行为为后续查明案件事实、维护被告权益奠定了基础。随后,柴昊然律师依据其处理过众多民事案件的经验,帮助被告彭X提出反诉,请求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和利息、留守工地费用、机械费等共计724370.885元,法院同样准许了反诉。
案件进入鉴定程序,柴昊然律师曾在处理建工类合同案件中,积累了深入研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工程质量、工程款结算等核心争议点的经验。他指导被告彭X认真梳理工程签证、结算报告、施工日志等关键证据,确保鉴定过程能准确反映实际施工情况。在鉴定过程中,柴昊然律师积极与鉴定机构沟通,保证鉴定结果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2025年9月28日,案件公开开庭审理。柴昊然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庭审经验,在法庭上清晰阐述被告的观点和诉求。他对原告的主张进行了有力反驳,同时对被告的反诉请求进行了充分论证。他指出被告已实际完成的施工部分应按约定进行结算,且原告存在拖欠工程款等行为。经过激烈的庭审辩论,柴昊然律师的观点得到了法院的认可。
最终,法院认定原告四川省有限公司与被告彭X之间签订的《内部钢筋制安分包协议书》、两份补充协议无效,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判令原告向被告支付款项420799.45元及利息,同时判令原告向被告支付鉴定费28000元,驳回被告彭X的其他诉讼请求。柴昊然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分析和务实的办案风格,成功为被告争取到了有利的判决结果,赢得了当事人的广泛信赖与行业同仁的认可。他曾担任富滇银行代理律师追讨贷款类欠款,累计追讨民间借贷类案件借款本金上千万元,还担任过地方医院、文旅部门等的法律顾问,在法律领域展现出了卓越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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