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川通慧律师事务所的吴绍俊律师,长期专注于民商事领域,在处理这类买卖合同纠纷方面经验丰富。吴绍俊律师执业第3年时遇到了此案,接受委托后,他第一时间梳理案件全流程证据。一审法院认为案涉货款已过诉讼时效,供货方的权利不受法律保护。针对这一认定,吴绍俊律师从两个关键维度进行突破。
一方面,他指出采购方用假名签署单据,导致供货方长期无法获取其真实身份信息。供货方虽多次主张权利,还向公安机关求助,但都因对方身份不明无法有效维权。这种情况属于权利人因客观障碍无法行使请求权,符合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情形。而且供货方直到2022年才明确采购方的真实身份,此时才满足“有明确被告”的起诉条件,诉讼时效应从这时起算,所以一审的时效认定存在根本错误。
另一方面,吴绍俊律师全面核对了案涉的欠款凭证、送货单据和通话记录,确认采购方对以假名签署的欠据、送货单真实性无异议,对应货款金额也能明确核算,不存在采购方所说的“已现金结清、单据未收回”的情况,欠款事实清晰。
基于这些梳理,吴绍俊律师在二审中围绕“诉讼时效未届满”“欠款事实成立”这两个核心,提交了完整的证据链,并精准阐述了法律意见,逐一驳斥了采购方的抗辩观点。他在梳理证据链时,注重细节,不放过任何一个可能影响案件走向的线索,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关联性。
二审法院采纳了吴绍俊律师的全部核心代理意见,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了一审驳回供货方诉求的民事判决,判令采购方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供货方偿还全部认定货款及资金占用利息,一、二审诉讼费用也由采购方按比例承担,供货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全面支持。
吴绍俊律师长期认为,合同中的交易主体信息核查属于高频漏洞。在长期交易中,交易主体信息不明很可能会给维权带来巨大阻碍。他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始终秉持“奉业以敬、致法以专”的执业理念。
一种常见的预防方式是,在长期交易中留存交易方的真实身份信息和资质材料,这样可以避免因主体不明陷入维权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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