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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继,其实是旧社会一种比较封建迷信的行为,沿续到现在,在一些经济发展比较落后的地方还是有该种行为的,主要是那些结婚后无法生育子女的,或是因为某些外在原因没有自己亲生子女的夫妇,认养亲戚的子女为自己的子女,不过只是称呼上的改变,两者间没有任何实质性的不同,在认领的父母过世后,认领的孩子会以子女的身份为其办理后事。过继子女,从法律的角度上来解释,就是不是夫妻双方合法婚姻关系下所亲生的子女,也不是夫妻双方其中一方与他人所生的子女,而是夫妻双方从身边的亲戚朋友的子女中以父子(母子)、父女(母女)关系领养,然后当做自己亲生子女一起共同生活的一种关系,双方之间对彼此产生和享有抚养义务和权利。
在《继承法》中有着相关的规定,对于继承父母所留遗产这方面上,是有顺序之分的,主要有第一、二顺序之别,而子女就在继承的顺序中包涵在第一顺序内,而这个子女不单单是父母结婚所亲生的子女,同时也涵括了并非父母结婚所生的子女,通过过继、认领的子女,这些都是对于父母的遗产有着继承权利的。但在过继子女这部分上,如果该过继的子女,只是名义上的,过继后还是跟自己的亲生父母共同生活居住,并没有与认领父母生活在一起,认领父母在该子女的生活、学习、成长各方面上没有尽到关心照顾、教育的责任,也就是两者间并没有形成法律意义上的抚养与被抚养的义务和权利的关系。这种情况下的过继子女对于认领父母的遗产的继承,他们是没有权利去继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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