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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起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周X和被告王、张是朋友关系。2025年9月3日,王因资金紧张向周X借款100万元,约定2025年10月15日偿还,还以3000吨铁精粉作为抵押。周X最初掌握的证据有王出具的借条和保证书,王签字确认了借款事实。但周X缺失关于张实际参与借款的证据,也没有关于利息计算的明确书面约定。
李杨介入案件后,首先对借条和保证书进行详细梳理,确定其真实性和有效性。同时,她调查了王已偿还10万元本金的情况,收集相关转账记录等证据来证明还款事实。对于抵押物3000吨铁精粉,她调查了货厂内铁精粉的实际情况,以确定其是否可用于偿还债务。
在庭审中,王和张未出庭参与诉讼,法院进行了缺席审理。李杨提交的借条和保证书成为关键证据,证明了王借款的事实。对于张的责任,由于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其参与借款,法院难以认定其需承担还款责任。关于利息,因为缺乏明确的书面约定,法院也未支持周X的诉求。
最终,法院判决王需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周X偿还借款本金90万元,驳回周X关于利息和张责任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1100元,由周X负担1190元,王负担100元。
李杨在处理这起案件的证据问题上,采取了优先核查借款凭证真实性、还款情况以及关联人参与度的方法论。通过对关键证据的梳理和调查,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大程度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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