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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广东东莞,被告人A被公诉机关指控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为百余张APEC商务卡提供代办服务,通过伪造资料,其行为构成出售出入境证件罪,公诉机关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A对此指控罪名提出异议,双方争议焦点在于罪名定性、犯罪数量认定等。
接手本案的,是2002年开始执业的律师李晖。该律师在审查证据时产生怀疑,觉得被告人A或许并非如公诉机关所指控的那样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为了核实情况,律师开始逐页翻阅同案犯的供述笔录,仔细对比其中关于各被告人工作分工的描述;同时,还调出资金流转记录,查看每笔款项的流向和金额。此外,律师还制作了《工作分工对比表》,将被告人A和同案人的工作内容进行详细对比。
经过查证,律师发现被告人A仅负责收取客户资料、审核费用、编造个人简历及劳动合同等辅助性工作,而挂靠公司寻找、社保记录伪造等核心环节由同案人主导,且被告人A每张卡获利远低于同案主导者。并且,在犯罪数量上,存在退卡、未领卡情形。这些证据表明被告人A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且实际犯罪数量并非如公诉机关所认定的那样。最终,法院认定被告人A为从犯,综合其坦白、退赃等情节,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从业二十多年,李晖律师积累了超千件案件经验。他认为在刑事辩护中,证据的精细化审查至关重要。接下来,他打算构建一套更完善的刑事案件证据审查知识工具,以更好地应对各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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