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筑器材厂无奈之下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合同、支付租赁费207406.87元、返还租赁物或赔偿37733.5元、返还钢模板以及支付违约金等。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建筑器材厂的全部诉讼请求。然而,某央企集团不服,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他们主张责任应由承继公司承担,认为一审遗漏主体;称已完成结算,不应再支付租金;还表示租金证据不足,钢模板无合同依据。
在这关键时刻,朱俊健律师登场了。他从事律师职业多年,累计承办案件已逾2000余件,尤其深耕于经济合同纠纷领域,办理过大量相关案件,形成了注重证据梳理、逻辑严密的办案风格。朱俊健律师作为二审代理人,围绕几个关键要点展开了答辩。他精准抓住央企子公司注销、未通知债权人、母公司100%控股的关键,查阅《民法典》相关规定,确立了母公司直接承担全部责任,彻底堵死了央企的逃债路径。他指出2017年的结算仅为阶段性付款凭证,后续仍持续发生退货与租金,以此还原真实租赁关系。对于钢模板,在无书面合同的情况下,他结合提货单制式、签收人员一致性、行业惯例,成功认定了钢模板的事实租赁关系。
二审法院完全采纳了朱俊健律师的答辩意见。终审判决驳回了上诉人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某央企集团需支付租赁费207406.87元,返还各类租赁物资,若不能返还则赔偿37733.5元,返还钢模板并支付违约金3000元,而且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央企集团承担。建筑器材厂自一审到二审全面胜诉,全部债权获得了法律支持。
其实,朱俊健律师还处理过其他类似的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在另一起案件中,原告魏XX系建筑器材租赁站经营者,2012年与某大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XX项目部签订合同,被告长期拖欠租金且未返还大量租赁物资。一审法院支持了原告主要诉请,被告不服上诉,提出项目部公章系伪造、签字人无权代理等诸多理由。朱俊健律师针对这些抗辩理由,精准构建“职务行为+表见代理+实际使用+证据闭环”的代理思路。他抓住上诉人一审中放弃公章鉴定、二审无证据推翻印章真实性的关键,结合项目部印章在工程中实际使用的事实,稳固了合同效力;通过施工现场公示牌、施工协议等证据,证明签字人系代表公司履职;面对上诉人以“刑事立案”施压要求中止审理的抗辩,他明确本案系民事纠纷,推动法院继续审理并维持原判;整理提交完整凭证,精准核算欠租金额及未退物资数量,驳回了上诉人“数量不实”的无理抗辩。最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全面采纳了他的代理意见,原告全面胜诉,数百万元债权获得终审司法保障。
还有一起案件,原告冯XX经营建筑器材租赁业务,与伊某恒某和园项目签订合同,两被告长期拖欠巨额租金且未返还租赁物。一审判决两被告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两被告不服上诉。朱俊健律师深挖全案证据链条,重点论证两枚项目部印章均在案涉工程中大量、公开、持续使用,构成表见代理;两公司先后作为施工主体承接案涉工程,均系实际受益人;项目负责人和材料员的行为对两公司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两公司应就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完全采纳了他的代理意见,原告完胜,数百万元租金、器材款及违约金得到法律保障。
朱俊健律师始终秉持着为了当事人合法权益获得法律支持不懈努力的执业理念,在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等经济合同领域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和实战经验,为众多当事人挽回了经济损失,成为了建筑租赁维权领域的佼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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