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年,某鞋业公司部分厂区被政府征收,公司通知员工至关联企业的经营场所上班,这一举措引发了与员工之间的劳动纠纷。员工因工作主体、场所变更提出异议,申请劳动仲裁却被驳回全部仲裁请求,随后委托北京京师(温州)律师事务所的翁鹏威律师提起诉讼。
翁鹏威律师自2014年开始执业,服务地区涵盖四川-温州-龙湾。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其中成功办理劳动案件209余件,在劳动争议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作为北京京师(温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民商事权益法律事务部主任,同时兼任龙湾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兼职仲裁员和温州理工学院法学院实践导师,翁鹏威始终坚信法律不仅是冰冷的条文,更是守护公平正义的温暖力量。
接受委托后,翁鹏威律师与合作律师首先梳理案件核心争议点。一是用人单位厂区征收后安排员工至关联企业工作,是否构成劳动合同的实质解除;二是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与月平均工资标准如何认定;三是社保补缴的诉求能否得到支持。
在办案过程中,翁鹏威律师团队围绕这些争议点收集、整理证据。他们确认了委托人入职时间、工资发放记录、社保缴纳主体变更情况、用人单位搬迁及通知员工至关联企业上班的相关证据,明确了委托人实际工作至2021年4月30日,且社保、工资发放自2020年8月起由关联企业负责的关键事实。
庭审阶段,翁鹏威律师针对对方答辩意见逐一抗辩。对方主张系政策性搬迁、劳动条件未改变,但翁鹏威律师指出案涉用人单位与关联企业系不同法人主体,安排员工至关联企业工作并非单纯的企业迁址,而是实质变更了劳动合同的履行主体与工作场所,不能视为原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对方还主张委托人申请仲裁时仍在岗、公司未停产停业,翁鹏威律师则说明委托人系因对工作主体和场所变更有异议才提起仲裁,后续实际工作系配合相关安排,并非认可劳动合同的变更。对于对方主张社保补缴超过时效,翁鹏威律师阐述相关意见,同时重点主张经济补偿金的合法诉求。
此外,翁鹏威律师与委托人共同确认了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即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包含XX商银行实际收到的收入及每月公积金自负部分,且委托人主张按19.5个月计算经济补偿金,系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翁鹏威律师在庭审中就该计算标准和年限充分举证、说理,得到法院的关注与审查。
最终,法院经审理采纳了翁鹏威律师与合作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认定用人单位因厂房征收无法提供原工作条件,要求员工至关联企业工作的行为,应视为用人单位提出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法院核定委托人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9630元,认可委托人按19.5个月计算经济补偿金的主张,判决用人单位向委托人支付经济补偿金187785元。虽因社保补缴期限的法律规定,法院驳回了委托人补缴2001年6月至2009年6月社保的诉求,但委托人的核心诉求得到了法院支持。翁鹏威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成功解决了这起劳动争议案件中的痛点与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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