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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某箱包公司就遭遇了这样的困境,2022年1月至6月,该公司按慈溪某健身器材厂要求交付货物,然而在货款结算时,因部分货物被指示送至案外人场地,且被告要求向案外人开具发票,导致货款认定变得模糊不清,多次催讨均被推脱。
面对这一复杂局面,2013年开始执业的戴芬芳律师介入此案。戴芬芳律师深耕浙江杭州地区的民事纠纷及股东纠纷领域,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400件,其中成功办理相关民事纠纷案件200余件,秉持“忠君之事,互利共赢”的执业理念,有着丰富的处理复杂商事争议的经验。
戴芬芳律师仔细梳理交易证据,发现原告与被告交易流程为被告杨X下单、原告送货、对账开票。2022年部分货物被指令送至案外人场地,原告与被告田X及案外人公司法定代表人共同确认部分产品由案外人购买,原告也向案外人开具了发票。戴芬芳律师准确区分了被告确认的欠款91689.8元与指示案外人支付的37804.6元货款。她认为,虽然产品订购由被告发起,但部分履行已变更为原告与案外人公司,原告应向案外人主张这部分货款。
同时,戴芬芳律师有效运用《合伙企业法》,指出被告系普通合伙企业,被告田X、杨X、刘X作为普通合伙人,应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最终,法院采纳了戴芬芳律师的观点,判决被告某健身器材厂支付91689.8元货款及逾期利息,被告田X、杨X、刘X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最大限度保障了客户的债权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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