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邹婷律师现执业于江西奉和律师事务所,自2019年执业以来,深耕刑事辩护、民商事争议解决等领域,承办案件五百多件。此次,她代理刘先生处理这起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原告是刘先生,被告是温先生,第三人是游先生。争议焦点在于温先生是否向游先生借款,以及游先生将债权转让给刘先生的行为是否有效。
刘先生最初掌握的证据有:2018年5月17日温先生向游先生出具的20万元借条,同日游先生向温先生账户转账20万元的记录;2019年3月23日、5月1日、5月6日游先生向刘先生借款的合同、借条及转账记录;2019年9月4日游先生和刘先生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以及刘先生电话通知温先生和游先生通过快递向温先生送达债权转让通知的相关证明。而缺失的关键证据是能直接反驳温先生所称“20万元是游先生代陈先生偿还借款,借条是被胁迫所写”的证据。
邹婷律师介入后,对现有证据进行了细致梳理。针对温先生的辩解,从常理角度进行分析。如果20万元是游先生代陈先生偿还借款,理应由陈先生向游先生出具借条,而不是温先生;并且温先生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借条是被胁迫所写,出具借条后也未向公安部门报案或通过诉讼主张撤销。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重要作用。温先生质证称自己并未向游先生借款,20万元是游先生代陈先生偿还的借款,借条是被胁迫所写。邹婷律师回应,根据现有证据,足以认定温先生与游先生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温先生未能提供证据支持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同时,游先生将债权转让给刘先生并履行了通知义务,该债权转让行为合法有效,温先生应当偿还借款及利息。
最终,法院判决温先生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刘先生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20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5月17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还清款之日止),驳回刘先生其他诉讼请求。
邹婷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优先核查证据的关联性和合理性,从常理角度分析证据之间的逻辑关系;注重证据的完整性,全面梳理各方提供的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要求主张方提供证据支持其观点,对于没有证据证明的主张不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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