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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X月XX日晚,在四川省X县某KTV内,当事人周X与他人因债务纠纷发生口角,随后双方多人在公共场所持啤酒瓶聚众斗殴,致两人轻微伤。公诉机关以聚众斗殴罪(持械)对周X提起公诉,且因其为累犯,面临从重处罚及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律师在审查证据时产生怀疑,公诉机关认定周X为持械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核心积极参加者是否准确。于是,律师逐帧查看监控视频,详细比对时间节点,同时仔细研读证人证言和同案被告人供述。经查证发现,周X在包间内未实施殴打行为,并非首要分子;在大厅后续冲突中,周X系被对方主动攻击,行为具有防卫性质。
接手本案的,是2019年开始执业的律师许青山。该律师在证据审查中,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通过严谨的分析和论证,为周X提出了从轻量刑的辩护意见。
法院最终认定周X构成聚众斗殴罪(持械),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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