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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甲和某乙的婚姻陷入了困境。两人于2004年登记结婚,2006年生育儿子某丙。起初感情尚可,但因性格差异,常发生争吵,自2012年2月起分居至2018年。某甲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诉求包括离婚、抚养孩子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而某乙则坚称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在法律上,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是判断离婚的一个重要依据。
接手此案的是上海博群律师事务所的盛春龙律师。他接受委托后,开始指导某甲收集证据。收集原、被告双方感情不和的证据,若无法举证就由当事人详细陈述感情破裂原因。还收集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的证据,如原告6年多在外租房的房屋租赁合同、租金收据,以及租赁房屋6年多的水电费缴纳凭证。另外,也收集了原告抚养孩子有利于其健康成长的证据。
法院经过庭审调查、法庭辩论和当事人最后陈述后作出判决。准予原告某甲与被告某乙离婚;离婚后,双方所生儿子某丙由原告某甲抚养;被告某乙名下的汽车归原告某甲所有,原告某甲给付被告某乙车辆折价款7500元。
收尾:判决下来后,某甲把收集的租赁合同、水电费凭证等证据整理好收了起来。生活又有了新的开始,某甲带着孩子开启了新的生活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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