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人黄某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涉案资金系电信诈骗犯罪所得,仍伙同他人以买卖U币、线下收取现金的方式转移赃款。在某市稠江街道准备收取15万元诈骗赃款时,黄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本案存在多重从重处罚情节。黄某系累犯,前罪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他还有多次犯罪前科,曾因盗窃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刑事处罚;涉案资金为电信网络诈骗赃款,属于从严惩处范畴;公诉机关指控涉案情节严重,法定量刑起点较高。黄某采取的应对措施是委托王昭英律师为其进行辩护,他提出希望能从轻处罚的诉求。
律师的核心论证
公司方(此处为公诉机关)的抗辩理由主要有:黄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有多次犯罪前科,主观恶性较大;涉案资金为电信网络诈骗赃款,应从严惩处;涉案情节严重,法定量刑起点高。
王昭英律师进行了有力的法律反击:
1.引用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对于犯罪嫌疑人的量刑应综合考虑各种情节。
2.分点论证:
争议款项的法律属性:虽然黄某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从犯罪情节来看,他在准备收取赃款时就被查获,未实际获利,这符合犯罪中止的部分特征。根据法律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尽管黄某有前科,但此次犯罪并非主动策划,而是在他人的邀约下参与,主观上并非积极追求犯罪结果,主观恶性相对较小。
公司单方取消行为属于违法变更劳动合同(此处类比为黄某的行为并非不可从轻):黄某具有坦白情节,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这体现了他的悔罪态度。根据法律规定,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3.最终法律结论:综合以上因素,黄某的行为虽然构成犯罪,但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应认定为犯罪中止,从轻处罚。其属于被迫在他人邀约下参与犯罪(类比被迫情形),应获从轻判决。
仲裁/判决结果
某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被告人黄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予以没收。法院驳回了公诉机关其他不合理的量刑主张。
行业启示与律所价值
企业(此处类比司法实践)常见的错误认知是,认为只要被告人有累犯、多次前科等情节,就必然要从重处罚,而忽略了案件中的其他从轻情节。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是,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中,即使被告人具有多重从重处罚情节,但如果存在犯罪中止、坦白等从轻情节,仍可争取从轻处罚。
这对用人单位(类比司法机关)的警示是,在量刑时应全面、综合地考虑各种情节,不能仅仅依据从重情节就作出判决。对劳动者(类比被告人)的启示是,即使自己的情况看起来不利,但只要如实供述、积极悔罪,仍有可能争取到从轻处罚的机会。
王昭英律师在该类案件中的专业价值体现在多个方面。在证据组织上,她全面阅卷核证,精准梳理涉案行为、金额、主观认知及量刑情节;在法律定性上,她准确把握法律条文,提出合理的从轻主张;在庭审策略上,她规范行使辩护职责,针对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发表专业辩护意见。同时,她依托心理咨询师、婚姻家庭咨询师专业资质,对羁押期间的被告人进行情绪安抚、法治教育,保障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在刑事辩护的道路上,王昭英律师用专业和责任,为被告人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让法律的天平更加公正。每一个案件都是一次挑战,而她始终坚守法律底线,守护着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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