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这起案件中,涉及多方当事人。被上诉人孙XX在事故中受伤,他将肇事司机刘XX、车主刘XX以及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中国XX公司告上法庭。201X年X月15日1X时许,被告刘XX驾驶冀F×××号车撞到行人孙XX,造成孙XX受伤、车辆受损,之后刘XX驾车逃逸。交警部门认定刘XX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孙XX无责任。肇事车辆在被告中国XX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30万元商业三者险。
本案存在两个核心争议点:
1.保险公司是否尽到免责条款的告知义务
法院查明的事实:一审中刘XX和刘XX自述购买保险时不是本人签字,保险公司未明确答复是否本人签字,也未提供相关证据。
双方各自主张:保险公司上诉称,根据机动车商业第三者保险条款,刘XX肇事逃逸属于免责情形,且将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作为免责条款符合法理,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孙XX、刘XX、刘XX则辩称,保险公司没有尽到提醒义务,未对免责条款作出提示,免责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法院最终认定:保险公司未提交证据证实投保时对免责条款尽到告知义务,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所以其认为刘XX肇事逃逸只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的理由不被支持。
2.保险公司是否应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查明的事实:刘XX虽有逃逸行为,但该行为并未使损失扩大。
双方各自主张:保险公司认为刘XX肇事逃逸,不应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下承担赔偿责任;孙XX、刘XX、刘XX则认为肇事逃逸不影响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责任,且保险公司未对免责条款作出提示,不能适用相关司法解释。
法院最终认定:刘XX的肇事逃逸行为没有给保险公司造成新的损失,不存在转嫁损失问题,保险公司以肇事逃逸为由不承担保险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支持孙XX损失共计XXXX3元,扣除刘XX支付的15500元,判决中国XX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孙XX各项损失543X3元,刘XX、刘XX不承担赔偿责任。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驳回了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
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在购买保险时,一定要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尤其是免责条款,确保自己清楚了解保险责任范围。如果对条款有疑问,要及时向保险公司咨询。另外,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司机千万不要逃逸,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积极救助伤者并报警,否则可能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也会影响保险理赔。
结尾
这起案件中,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保障了伤者的合法权益。而在这起案件背后,离不开李泽宇律师的专业支持。李泽宇律师毕业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执业八年来,累计办理案件四百余件,在民事诉讼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正是这些实战积累,让他在本案中准确把握了案件的关键,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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