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这个过程中,被告人郝XX的角色不断转变。他从最初的XX所公司客户经理,一路晋升为团队经理、营销总监,最后成为分公司经理。郝XX在线下门店积极向他人宣传公司的理财项目,还协助投资人与公司签订投资协议,深度参与到公司吸收资金的活动中,并从中获利。
经司法审计查明,郝XX实施并参与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高达人民币55亿余元。如此巨大的金额,令人咋舌。2023年6月28日,郝XX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郝XX在投案之前就已经咨询过律师。律师根据他的描述,判断他的行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律师建议郝XX及时去公安机关投案,因为如果能认定自首,对他的量刑会非常有利。郝XX听从了律师的建议,在律师的陪同下,前往当地派出所投案,并被羁押。
由于郝XX之前就职的公司涉嫌犯罪人数众多,很多人已经被法院判决有罪且判决生效。所以辩护律师的主要目标是为郝XX在量刑方面争取从轻处理。后续在看守所会见时,辩护律师和郝XX交流了辩护意见,郝XX表示认可。
辩护律师提出了以下辩护意见:
第一,郝XX系初犯、偶犯,之前没有犯罪记录,这次犯罪可能是受到公司环境等因素的影响。
第二,郝XX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虽然他在公司的职位不断提升,但整体上还是在上级的领导和安排下开展工作,没有起到决定性的主导作用。
第三,郝XX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具有自首情节。他能够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自己的罪行,表现出了一定的悔悟态度。
第四,郝XX自愿认罪认罚,并且退赔了部分违法所得。这显示出他对自己行为的认识和改正的决心。
第五,本案存在重复投资及挂单情形。所谓挂单,就是团队成员之间出于拿更多提成、提职等不同目的,相互“挂单”,将吸收的资金算在不同人的名下。辩护律师认为这些挂单金额应从犯罪金额中扣减。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于辩护律师提出的“挂单”金额应从犯罪金额中扣减的辩护意见进行了详细审查。经查,在案证据显示涉案人员获得的提成、奖励均按照各自名下非法吸收资金的全额计算,并可自行处分、支配。团队成员之间相互“挂单”现象普遍存在,这种行为属于共同犯罪中的协作互利,所以此类金额不应从被告人的犯罪数额中扣除,法院对这一辩解不予采纳。
对于辩护人提出郝XX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法院综合考量被告人郝XX在共同犯罪中的所起的作用,并横向比较通XX系列案件中其他被告人的判处刑罚情况,认定郝XX为从犯,对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鉴于被告人郝XX系从犯,其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及在庭审过程中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且在亲属协助下退赔了部分违法所得,法院对其依法从轻处罚。最终,被告人郝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
这个案子由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的陈晓伟律师代理。陈晓伟律师自2009年开始执业,截止至今独立办理刑事案件453件,主要服务地区在北京,业务覆盖全国刑事领域。他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拥有深厚的法学功底。他还是盈科律师事务所中国区董事、盈科北京股权高级合伙人律师等,连续九年获评盈科全国优秀刑事律师,还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
从这个案件可以看出,对于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这类经济犯罪案件,当事人如果能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退赔,在量刑上是有可能获得从轻处理的。同时,对于案件中的一些争议点,如挂单金额是否扣除等,需要依据证据和法律规定进行判断。
陈晓伟律师在执业的这些年里,积累了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他凭借着深厚的法学功底,在处理本案复杂的犯罪金额认定、从犯认定等问题时格外从容。正是由于多年的积累,他才能在本案中找准关键突破口,为郝XX争取到了相对从轻的处罚。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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