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X、黄X夫妇年事已高且身患多种疾病,他们的积蓄却被儿子王X甲及其前妻刘X占用。自2000年起,王X甲、刘X以装修房屋、购房、经商等为由陆续向老夫妇借款,虽经多次催要,仍有175748.6元未还。被告王X甲称谁出具借条谁偿还,刘X则辩称自己出具借条的借款已还清,王X甲的借款与她无关。面对被告的强硬态度和复杂的债务关系,老夫妇的维权之路看似困难重重。
这时,他们委托了来自北京市的李同红律师。李同红律师自2000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承办案件逾1000件,在家事领域尤其是婚姻继承中的析产纠纷案件处理上经验丰富。
李同红律师接手案件后,对案件事实进行了全面梳理。他首先整理了借款事实及证据,原告持有借条原件若干张,还有代缴的社会保险费等费用。对于以刘X名义出具的借款,李同红律师证明其为夫妻共同债务。2001年的10万元借款刘X自认用于做生意且收益与王X甲共同花费,2006年的8万元借款王X甲自认知晓且借条中“因买房”系其所写,这些借款发生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用于共同生活,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面对刘X“已还清”的主张,李同红律师指出借条原件仍在出借人手中,刘X无还款证据,其主张不应采信。对于王X甲个人名义出具的借条及代缴费用,李同红律师客观分析后认定为王X甲个人债务。同时,针对刘X提出的内部约定抗辩,李同红律师依据婚姻X相关司法解释,指出该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一审时,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采纳了李同红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刘X、王X甲共同偿还9万元借款,王X甲个人偿还85748.6元借款。刘X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并无不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李同红律师的专业代理下,王X、黄X夫妇成功追回了被占用多年的养老积蓄,原本陷入困境的案件实现了逆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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