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处理这起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的是江西奉和律师事务所的邹婷律师,她自2019年执业以来,深耕刑事辩护、民商事争议解决等领域,承办案件已逾五百多件。
原告是刘先生,被告是温先生,第三人是游先生。争议焦点在于温先生是否真的向游先生借款20万,以及游先生将该债权转让给刘先生的行为是否有效。
刘先生最初掌握的证据有:2018年5月17日温先生向游先生出具的20万借条,同日游先生向温先生账户转账20万的银行记录,2019年9月4日游先生和刘先生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以及游先生电话和快递通知温先生债权转让的相关证明。然而,温先生坚称这20万是游先生代陈先生偿还给他的款项,借条是受游先生弟弟胁迫所写,这成为案件中缺失的关键证据。
邹婷律师介入后,首先对刘先生提供的借条、转账记录和债权转让通知等证据进行了细致梳理,确保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然后,针对温先生的辩解,律师引导刘先生补充收集证据。从常理角度分析,如果是游先生代陈先生偿还借款,应该是陈先生向游先生出具借条,而不是温先生,且温先生应收回陈先生给他的借条,但陈先生的借条仍在温先生手中。同时,温先生称借条是被胁迫所写,却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也未在出具借条后向公安部门报案或通过诉讼主张撤销。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温先生一方质证称,案涉20万是游先生代陈先生偿还的借款,借条是被胁迫所写。邹婷律师回应指出,温先生的说法不符合常理,且没有证据支持其主张,温先生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而游先生与刘先生的债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且已通知温先生,温先生应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
最终,法院判决温先生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刘先生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20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5月17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还清款之日止),驳回刘先生其他诉讼请求。
邹婷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优先核查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从常理角度分析证据背后的逻辑关系,要求当事人补充关键证据以完善证据链,对于对方没有证据支持的主张,依据法律规定让其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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