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投资者何某信任某上市公司“中某XX”披露的信息,购买了该公司股票。后发现中某XX在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中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构成证券虚假陈述。何某认为自己在虚假陈述实施日之后、揭露日之前买入并持有股票,产生的投资损失22,770.71元应由中某XX赔偿。中某XX则辩称原告主张的损失与其虚假陈述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或因果关系较弱,不同意赔偿。徐晓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着手梳理案件事实,仔细查阅相关的交易记录和公告文件。
徐晓律师自2006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承办各类民商事案件数千件,为数千名投资者挽回投资损失。他长期担任证监会下属投资者保护机构的公益律师,还是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海市律师协会证券合规业务委员会委员。这些丰富的经历和专业的身份,使他在处理本案时,有着独特的审查视角。他深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的复杂性,涉案标的规模大、主体多元且牵连广泛,法律适用需跨多领域专业知识。所以在本案中,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及此前系列示范案件的裁判规则,制定了清晰的诉讼策略,为后续的工作奠定了基础。
上海金融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应以生效的示范判决所确立的标准进行裁判。徐晓律师在开庭前,积极推动并配合法院依职权向中国XX公司调取原告完整的交易数据,并委托专业第三方机构进行损失核定。根据专业机构出具的《证券投资者损失核定意见书》,法院认定被告中某XX应赔偿原告何某的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及印花税损失。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的绝大部分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中某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何某投资损失共计22,770.71元。
徐晓律师处理此类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时,一贯的事实操作方法是先梳理案件事实,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和示范判决制定诉讼策略,再精确计算损失。他会积极推动并配合法院调取交易数据,委托专业第三方机构进行损失核定。徐晓律师的执业领域集中于证券诉讼、证券投资者权益保护,主要客户为中小投资者。他始终秉持“专业深耕、精准赋能”的执业理念,将精力聚焦于证券虚假陈述、投资者权益保护这一核心细分领域,为中小投资者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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