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这起案件是亲戚间因转贷资金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争议焦点在于借款合同是否有效、利息约定是否明确以及已还款项该折抵本金还是利息。起初,焦某掌握了借款转账记录和双方关于利息的口头约定等证据,但缺乏书面的利息约定证明。郭某仅能提供还款记录,对于借款合同无效和利息约定不明方面的证据缺失。
马洁律师介入后,采取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她先对案涉资金来源进行调查,发现60万元并非焦某自有资金,而是来源于案外人在某投资担保公司的存款,通过公司法定代表人账户转出,以此质疑焦某的债权人资格;接着,从双方未形成书面利息约定且无充分证据证明口头约定“2分利息”这一点,主张利息约定不明;又指出该担保公司经营范围不涉及吸收存款和对外发放贷款,焦某转贷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主张借款合同无效;还依据《民法典》,提出郭某已支付的10.6万余元利息应折抵借款本金;最后主张即便借款合同无效,资金占用利息应按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并详细列出分段计算清单。
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焦某认为借款合同有效,利息约定明确,已还款项是利息。马洁律师则依据调查的资金来源证据,说明焦某不具备合法债权人资格;用缺乏书面约定和充分证据,反驳利息约定明确的说法;以转贷违反法律规定,坚持借款合同无效;根据法律条文,强调已付利息应折抵本金;按存款基准利率的计算清单,要求按此标准计算资金占用费。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借贷关系成立,未采纳马洁律师“合同无效”及“利息约定不明”的主张,但认定从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及郭某支付的10.6万余元能印证2分利息的约定。判决郭某偿还借款本金38.5万元,利息以38.5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10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结息时扣除已付利息106,016元,案件受理费4,025元由郭某承担。
马洁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采取了多维度、多层次的方法论。先从债权人资格入手,质疑原告主体;再从利息约定、合同效力方面进行抗辩;接着主张已付利息折抵本金;最后确定资金占用费计算标准。通过这一系列的证据梳理和论证,即使未完全实现合同无效的主张,也迫使原告主动下调利息诉求,为委托人降低了还款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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