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这是李鉴春律师一直坚守的执业理念。在张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中,该理念得到了充分体现。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张某签订协议,张某租赁脚手架设备后用于其他工地或归还欠款,未用于约定工程,公司以合同诈骗罪报案,张某被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李鉴春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后,全面核实证据,通过阅卷、会见张某、调取相关材料,还原了租赁、使用、转移设备的完整过程。他精准辨析张某的主观意图,指出张某虽未将部分设备用于约定工地,但设备均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不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同时,明确刑民边界,主张这是民事纠纷。最终,检察机关采纳意见,对张某不起诉,即便公司申诉,市人民检察院也维持了决定,成功维护了张某的合法权益。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意味着要为当事人全力以赴。在万X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中,李鉴春律师再次践行了这一理念。万X在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转移违法犯罪资金的情况下,提供多张银行卡及账户协助资金流转并获利。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批捕时,李律师第一时间会见万X,确认其从犯地位、初犯偶犯且无前科。动员家属退赔并劝导万X认罪认罚,随后提交《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检察机关采纳意见,作出不予批捕决定,万X被取保候审。之后,李律师持续跟进,在审查起诉阶段提交《建议适用缓刑法律意见书》,最终法院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判决万X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在熊X涉嫌偷越国境罪案件中,李鉴春律师依旧用行动诠释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熊X为办理驾驶证转换,两次偷越国境,后主动投案。李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通过系统阅卷、法律研判及政策分析,明确熊X行为动机与危害性,全面梳理其从宽情节,结合刑事政策提出不起诉依据。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并提交《不予起诉法律意见书》,最终检察机关认定熊X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李鉴春律师始终坚守着自己的执业理念,在刑事辩护的道路上,为每一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不懈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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