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湖北襄阳,原告杨X(无施工资质)于2012年承包了被告余位于汽车技术学院的三栋教学楼和办公楼主体工程。2017年1月22日,双方进行结算,被告在其记账本上记录“汽车学院欠10万”,原告签字确认并拍照留存。此后,被告支付了部分其他工程项目款项,但这10万元汽车学院工程款却一直未支付。
龚傲冬律师自2021年起执业于湖北道博(襄阳)律师事务所,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百余件,深耕于民商事领域,尤其专注建设工程、劳动工伤等六大核心领域。2021年,原告曾就包含本案10万元在内的多笔工程款向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判决仅处理了“三中工程款”部分,明确告知原告“汽车学院工程款”可另行起诉。于是,原告委托龚傲冬律师再次提起诉讼。
本案核心争议包括合同效力、被告是否欠款以及是否构成重复起诉。龚傲冬律师深知建设工程领域的规则,建设工程合同要求当事人具备相应资质,而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均为公民个人,不具备建筑施工资质,所以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可参照合同约定主张工程款,案涉工程已交付使用,符合该条件。
在证据方面,龚傲冬律师紧紧抓住被告记账本中“汽车学院欠10万”这一关键证据。该记录是原告拍照留存的,律师以此为核心,证明被告已自认欠款事实,无需另行举证工程款或质量合格。同时,对于前案判决虽未支持汽车学院工程款,但明确告知可另行起诉这一程序性指引,龚傲冬律师精准把握,成功抗辩“重复起诉”的主张,使本案得以进入实体审理。
在诉讼过程中,龚傲冬律师主动援引司法解释,向法院论证即使合同因资质问题无效,但工程已交付使用,原告仍有权按照约定主张工程款,打消了法院对合同效力的顾虑。此外,在利息起算点上,龚傲冬律师主张从结算日(2017年1月22日)起计算利息,最终法院予以支持,让原告获得了较长的利息期间,最大限度维护了当事人的经济利益。
最终,法院认定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00000元及自2017年1月22日起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龚傲冬律师凭借其在建设工程领域的专业认知、对证据的精准把控以及出色的诉讼策略,成功为原告追回欠款,也凭借这样的办案成果赢得了襄阳本地当事人的广泛认可与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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