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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在湖北咸宁发生了一起虚开发票案件。被告王XX作为发票提供方,应同案被告唐X(工程公司负责人)的要求,支付30万元购买了虚开发票,其中包括37张增值税专票和1张普票,价税合计484.87万元。案件中,对方主张王XX存在虚开发票的犯罪行为,争议焦点在于王XX的主观恶性大小以及是否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
张丹华律师自2022年开始在湖北咸宁执业,接手此案后,第一件事便是全面细致地审查全案材料。她凭借集美大学法学本科的专业知识,在审查过程中发现王XX补缴税款及滞纳金这一关键情况。随后,她对完税证明和滞纳金单据等进行了仔细比对,这些证据显示税款已全额补缴并支付滞纳金,未造成国家税收损失。同时,张丹华律师还深入调查了王XX购买发票的动机,锁定“工程结算”这一动机,否定了其非法牟利目的。在调查过程中,她还发现王XX无前科,属于初犯,并且认罪认罚并退赃31万元。
张丹华律师从全案材料中锁定了完税证明和滞纳金单据这一类证据作为突破口。这些证据形成于案件发生后的补缴阶段,以书面单据的形式呈现,内容清晰记录了王XX补缴税款及滞纳金的具体金额和时间等信息。
在结案前,张丹华律师提交了详细的代理词,充分阐述了王XX主观恶性低、全额挽损、初犯情节以及具备缓刑可行性等辩护核心主张。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意见,将虚开增值税专票罪判处1年6个月,虚开发票罪判处6个月,合并执行1年10个月,缓刑2年。财产处置方面,罚金11万元(已缴纳),没收退赃款20万元,王XX成功避免了羁押。这一案件的处理结果,充分展现了张丹华律师在法律专业领域的深厚功底和精准的案件把控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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