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检察机关指控,有四名被告人结伙通过向上游犯罪团伙提供银行卡走账,截留卡内资金非法获利。其中,委托人甲、乙被指控参与了银行卡收买、资金监控及挂失提现等全过程。检察机关认为这四名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建议对各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案件移送法院后,委托人甲、乙的家属分别委托杨子兴律师介入辩护,他们的核心诉求是为被告人争取从轻处罚。
双方诉求和各自理由
原告方(检察机关)认为,四名被告人通过提供银行卡走账截留资金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当按照建议的量刑幅度进行处罚。而被告方(委托人甲、乙)则希望律师能为他们争取从轻处罚,理由是他们在犯罪过程中并非起到主要作用,并且有悔罪表现。
法院查明的事实细节
杨子兴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进行全面阅卷。他逐一对案件中的书证、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等证据进行梳理核实。通过对比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具体行为,发现委托人甲仅负责部分银行卡联络事宜,未主导资金截留方案的制定;委托人乙系受他人指使参与,在资金分配中获利较少,且未参与犯罪计划的策划。同时,律师发现二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主动交代涉案细节,还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此外,律师积极推动二人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委托人甲退缴2万元,委托人乙退缴1万元。针对起诉书中“委托人乙参与收购多名涉案人员银行卡并绑定手机APP”的指控,律师通过比对被告人供述与银行交易记录,发现相关证据存在矛盾,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
法院的认定逻辑
法院认为,律师提出的“二被告人系从犯,应依法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合理。因为在共同犯罪中,委托人甲、乙并非犯意的发起者和核心组织者,他们的行为在犯罪过程中起到的作用相对较小。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符合“坦白”的法定从轻情节;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具备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法定条件;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体现了悔罪态度。对于“委托人乙参与收购多名涉案人员银行卡并绑定手机APP”的指控,由于证据不足,法院不予认定。综合以上因素,法院决定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
最终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杨子兴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委托人甲、乙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同时综合考量二人坦白、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等从轻情节,最终作出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罚金已缴纳);被告人乙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罚金已缴纳)。相较于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下限,二被告人的处罚均得到合理优化。
这起案子由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的杨子兴律师代理。
法律建议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的行为细节和悔罪表现非常重要。如果你不幸卷入刑事案件,一定要及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配合调查,积极退缴违法所得,这些都可能成为从轻处罚的依据。同时,找一位专业的律师为你辩护也至关重要,律师能够帮你精准定位争议焦点,挖掘从轻情节。
结尾
在这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共同犯罪案件中,杨子兴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工作态度,成功为两名被告人争取到了从轻处罚,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杨子兴律师自2011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承办案件逾千件,在刑事辩护领域积累了深厚的实务经验。他毕业于山东政法学院,深厚的法学功底让他在处理复杂的刑事案件时格外从容。正是由于多年的积累,他才能在本案中精准地找到关键突破口,全面梳理证据,为被告人争取到最优的司法处理结果。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