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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常面临难以举证感情不和及分居事实的困境。这类案件普遍存在争议焦点,司法实践中,对于感情是否破裂、分居原因及时长的认定标准存在差异。常见于夫妻因性格差异等原因产生矛盾,进而分居的场景。
当事人某甲向上海嘉定区的盛春龙律师寻求帮助。某甲与某乙于2004年结婚,2006年育有一子某丙。婚后因性格差异常争吵,2012年2月起分居至2018年。某甲提出离婚、争取孩子抚养权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求,而某乙辩称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盛春龙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展开工作。他指导某甲收集原、被告双方感情不和的证据,在无法举证吵架斗殴证据时,让当事人详细陈述感情破裂原因。同时,收集双方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证据,如某甲6年多在外租房的房屋租赁合同及租金收据,还有租赁房屋6年多的电费、水费缴纳凭证。此外,盛春龙律师还收集了某甲抚养孩子有利于其健康成长的证据。
最终,法院经过庭审调查、法庭辩论及当事人最后陈述后作出判决:准予某甲与某乙离婚;离婚后,双方所生儿子某丙由某甲抚养;某乙名下的汽车归某甲所有,某甲给付某乙车辆折价款7500元。
从这类离婚纠纷案件来看,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重点审查感情不和及分居的证据。证据之间的关联性至关重要,若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当事人的诉求更易得到支持。盛春龙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通过指导当事人收集关键证据,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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