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XX年,原告A经案外人介绍向被告A、被告B出借120000元,借款到期后,二被告仅归还部分款项,剩余本金及利息拒不支付。原告A为维护自身权益,委托魏建明律师将二被告诉至法院。
魏建明律师自2016年开始在江西抚州东乡区执业,是江西汝河律师事务所主任,秉持“专业、诚信、卓越、客户至上”的执业理念,拥有深厚的实务积淀,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千件,成功办理刑事案件逾百件、民商案件逾千件。在这起民间借贷案件中,他充分发挥专业能力,解决了诸多实务难题。
面对案件,魏建明律师首先对债权凭证进行了梳理与补强。《借条》出借人处存在后补签名的问题,这可能影响原告A实际出借人身份的认定。魏建明律师收集了案外人的证言、原告与案外人的沟通记录等,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为借贷关系的认定奠定了坚实基础。
针对二被告“原告系职业放贷人、借贷合同无效”的抗辩,魏建明律师进行了严谨的核查和论证。他核查了原告的出借款项来源,收集银行流水、资金往来记录等,证明原告并非以放贷为业。同时,他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出职业放贷人的认定需具备“经常性、反复性、营利性”等特征,而二被告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原告系职业放贷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成功说服法院认定借贷关系合法有效。
在利息与律师费的主张方面,魏建明律师也做了充分准备。他举证证明《借条》中约定的年利率12%未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合法有效。对于律师费3000元,他提交了《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支付凭证等,证明该费用系原告为维权实际支出的合理费用,且《借条》中明确约定由借款人承担,符合法律规定,成功说服法院支持原告的利息及律师费诉求。
此外,针对二被告“实际出借人为案外人、已超付本息应抵消”的抗辩,魏建明律师从债权凭证的效力出发,指出《借条》《收条》均明确载明出借人为原告A,二被告向案外人还款系其自身行为,不能对抗原告的债权。同时,他指出二被告主张的“超付本息”系其与案外人的其他经济往来,与本案无关,应另案处理,成功驳回二被告的全部抗辩理由。
最终,法院支持了委托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不仅为委托人追回48000元剩余本金及约定利息,还判决二被告承担3000元律师费,实现了委托人维权利益的最大化。魏建明律师凭借专业的证据梳理、法律论证与庭审辩论,成功解决了这起民间借贷案件中的诸多痛点与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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