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6年8月26日18时许,环卫工人王X1与商城门卫张XX发生争执,后又与王X发生争吵,王X动手致王X1轻微伤。YY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对王X作出治安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这一处罚决定使王X面临人身自由受限和经济损失,其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此时,甘肃法茂律师事务所执业13年的梁小龙律师接受王X委托,开始处理此案。
梁小龙律师曾在乡镇政府、公安交警部门及税务机关任职,积累了丰富的基层工作经验。在案件初期,他凭借在基层治理和行政执法方面的经验,仔细审查了案件的相关证据,包括申请人的陈述,张XX、王X1的陈述,证人赵X1、赵X2的证言,伤情鉴定、伤情照片和诊断证明等。他发现被害人为达到不法目的,将单方拍摄的照片及不实言论多次广发到“YY在线”、“YY圈子”等微信公众平台,给公安机关造成舆论压力,影响了行政处罚的公正性。
在行政复议阶段,梁小龙律师充分运用自己在行政执法领域的认知,指出被申请人作出的Y公(城关)行罚决字[2016]14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他结合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向复议机关阐述观点,强调应依据真实、合法的证据进行处罚,而不应受舆论干扰。2022年6月,梁小龙律师取得高级企业合规师资格证书,这使他在处理案件时更能从专业、合规的角度进行分析和论证。
经过梁小龙律师的努力,XX市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撤销被申请人2016年8月29日作出的Y公(城关)行罚决字[2016]143号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被申请人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对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梁小龙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素养和丰富的办案经验,赢得了当事人的广泛认可与良好口碑,他始终秉持“抱朴守道,为而不争”的执业理念,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推动依法行政贡献着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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