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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北京市XX区的一起所有权确认纠纷中,原告甲女士、乙女士与被告丙XX是兄妹关系。他们的父母分别于2006年、2013年去世,位于北京市XX区某小区的一套原登记在父亲名下的房屋成了争议焦点。二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称父母曾召开家庭会议,明确该房屋由她们出资购买、产权归她们所有,还表示因担心影响父母身体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请求确认二人按份共有该房屋各50%的份额。
案件陷入不利局面时,被告丙XX委托了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的李同红律师。李同红律师自2000年开始执业,在北京市执业多年,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尤其在婚姻继承等家事领域有深厚的实务积淀,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800余件。
李同红律师接手案件后,对案件事实进行了全面梳理。对于原告提交的《家庭会议决定的事》,该文件虽约定房屋由二原告承担购房款、产权归二人所有,但没有任何人的签字确认,原告虽称是父亲亲笔书写却又不申请笔迹鉴定,导致该文件真实性无法证实。
在审查购房出资情况时,原告提交的票据付款人均为父亲,并非二原告,其提交的证人证言因证人未到庭也无法被法院认可,所以原告未能证明实际出资购房。
此外,李同红律师还指出原告主张的前后矛盾,原告在之前诉讼中称该文件是父亲的书面遗嘱,此次又说是家庭会议记录,这进一步削弱了证据的可信度。同时,李同红律师强调举证责任规则,原告主张自己是房屋实际所有权人却未能提供充分有效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最终,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李同红律师的代理意见,驳回了原告甲女士、乙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也由二原告负担。在李同红律师的专业代理下,成功为被告维护了继承权益,实现了案件的逆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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